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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教專評 / 中小學教專評作業規定

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人員初階研習、進階研習、教學輔導教師

研習與認證作業規定

99721臺國(四)字第0990116296號函訂定   

10059日臺國(四)字第1000069573號函修正部分規定                     

教育部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有關教師參與「評鑑人員初階研習」、「評鑑人員進階研習」、「教學輔導教師研習」與認證之事項,說明如下:

一、           初階研習與認證

    99學年度起改變「初階研習」實施方式,凡參與教育部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計畫」之中小學教師,報名參加教育部委託各縣市辦理之「初階實體研習」前,須先參加線上遠距教學課程(請上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網),俟完成10小時線上課程(線上研習完成紀錄保留2)並通過檢核後,方能參加各縣市教育局(處)、中部辦公室辦理之「初階實體研習」。

各縣市教育局(處)、中部辦公室辦理之212小時「初階實體研習」,以實體課程操作演練為主,課程內容為專業成長計畫(I)、教學觀察與會談技術(I)、教學檔案的製作、評量與應用(I)等三門課。教師報名參加「初階實體研習」時,請攜帶教師個人的教學檔案(如確無個人檔案,可向同事借用一份檔案),並攜帶至研習會場,俾便於研習期間練習如何進行檔案評量,藉以培養檔案評量之能力。

全程參與研習結束後可獲得研習時數,返校後得受邀擔任評鑑人員。另完成研習二年內,確實完成自評與接受他評(至少須以教學觀察方式進行),得由學校檢附評鑑相關資料向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中部辦公室申請核發「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人員初階證書」,證書期限永久有效。

教師參加初階研習取得證書之流程如下:

 

 

 

二、           進階研習與認證

教師取得「評鑑人員初階證書」後,表示教師具備評鑑人員的基本知能,且有初步的實際評鑑經驗。因為大多數學校第一年可能僅實施一種他評的評鑑方式或部分評鑑項目。所以取得「評鑑人員初階證書」的教師,仍有部分評鑑技術未曾實際運用過,也可能無法有效區別「值得推薦」或「通過」的差別。為使參與教師的評鑑技術能更精進,學校應推薦適合的教師參加「進階研習」。

在校實際參與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工作並表現優良,得由學校評鑑推動小組推薦合適人選,各校推薦比率由教育部規定之,被推薦教師須具有實際教學年資3年以上及評鑑人員初階證書之資格,可由學校彙整名單後,將推薦表轉至區域中心,由區域中心安排參與之梯次、時間及程。

教師報名參加「進階研習」時,應依據初階研習線上課程中「教學檔案評量與製作」的課程內容,並以本身自評及接受他評的經驗,製作一份個人教學檔案,並攜帶至研習會場,俾便於研習期間練習建製一份優良的教學檔案,並藉以培養「精緻」之檔案評量能力。

    「進階研習」課程,共計318小時,全程參與研習結束後,可獲得研習時數,返校後得受邀擔任評鑑人員,並可於二年內,在區域中心公布之認證期程內,依規定至區域中心參與進修活動,並檢附相關評鑑認證資料至區域中心進行認證事宜。

通過認證之教師,由區域中心公佈名單,並行文至縣市政府、中部辦公室,再由縣市教育局(處)、中部辦公室核發「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人員進階證書」,證書的有效期限是永久的。

教師經推薦程序審查通過後,由縣市/中部辦公室函送彙整之推薦名單至區域中心,並副知輔導網絡提列為核定名單,若學校欲移除核定名單內之員額,需敘明理由並循原推薦程序審議同意,正式函請縣市/中部辦公室轉送所屬區域人才培育中心及副知輔導網絡移出該員額。

 

    教師參加「進階研習」,取得證書之流程如下:

 

 

 
     
   

 

 2:中小學校參與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人員進階研習與認證流程

 

 

 

三、           教學輔導教師研習與認證

教師取得「評鑑人員進階證書」後,表示教師具備評鑑人員的進階知能,且有中等程度的實際評鑑經驗。並且學校至少累積了二年的教學專業發展評鑑辦理經驗,學校或參與教師可能想要有不同的實施方式和系統性專業成長計畫。學校應由取得「評鑑人員進階證書」的教師中,依據任教領域/學年/學段,遴選人格特質和能力適合的教師,參加「教學輔導教師」的研習活動,培育課程教學、班級經營、專業學習社群的領導教師,協助學校和教師達成專業發展目標。

學校評鑑推動小組推薦合適人選,各校推薦比率由教育部規定之,被推薦教師至少須具有實際教學年資至少5年以上及評鑑人員進階證書之資格,推薦人選經教評會(或課發會)初審通過,及縣市推動委員會複審(高中職由中部辦公室辦理複審)通過後,由縣市政府(或中部辦公室)將推薦表轉送區域中心,由區域中心安排參與之梯次、時間及課程。

「教學輔導教師研習」課程,共計742小時,全程參與研習結束後,可於二年內,在區域中心公布之認證期程內,依規定至區域中心參與進修活動,並檢附相關評鑑認證資料至區域中心進行認證事宜,認證內容由區域中心另行公布;通過認證之教師,由區域中心公佈名單,並行文至縣市政府、中部辦公室,再由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中部辦公室核發「教學輔導教師證書」,證書的有效期限是10年;證書期滿需進行換證。

教師經推薦程序審查通過後,由縣市/中部辦公室轉送之彙整推薦名單函送區域中心,並副知輔導網絡提列為核定名單,若學校欲移除核定名單內之員額,需敘明理由並循原推薦程序審議同意,正式函請縣市/中部辦公室推動委員會同意後,由縣市/中部辦公室函知所屬區域人才培育中心及副知輔導網絡移出該員額。

    教師參加「教學輔導教師研習」,取得證書其流程如下:

 

 

 

 

 


四、           補課原則

1.    學員未能完整出席研習課程,於其他場次補課時,需補足所缺類別課程之完整時間,不能僅補其請假之時數。

2.    教師所參加之研習,如有課程變更之情況時(例如:初階研習課程自99年起變更為線上課程及實體課程),原參加之舊制未完成之研習時數,應對照新制之課程時數,並補足該科目完整時數。

3.    若未能於服務單位之縣市教育局(處)、中部辦公室所辦理之「初階實體研習」,可報名參加鄰近縣市辦理之「初階實體研習」。

 

五、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各階段研習規定

請參閱以下檢附之表件。

表一:中小學校參與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各項研習規定一覽表

研習名稱

研習時數

辦理單位

研習時數

登錄單位

認證期限

第二階段證書

名稱及核發單位

換證機制

初階研習

線上

10

縣市/

中部辦公室

輔導網登錄研習時數

受訓後2年內

核發單位

 

縣市/

中部辦公室

證書永久有效,無換證機制

實體

12

縣市政府登錄研習時數(高中職由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網登錄)

證書名稱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人員初階證書

進階研習

18

區域中心

區域中心登錄研習時數

受訓後2年內

核發單位

縣市/

中部辦公室

證書永久有效,無換證機制

證書名稱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人員進階證書

教學輔導教師研習

42

區域中心

區域中心登錄研習時數

受訓後2年內

核發單位

縣市/

中部辦公室

在取得教學輔導教師證書後滿10年需換證,證書換發之要求標準另定之。

證書名稱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教學輔導教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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