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立南崁高級中等學校班級聯合會組織章程
110年9月13日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綱
第 一 條 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3條之規定,輔導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有效經營並發揮功能,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制訂本組織章程。
第 二 條 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自治組織,代表學生辦理自治事項及依法令參與學校各項會議。
第 三 條 輔導學生自治組織,由學生事務處負責,並遴選適當人員或教師提供必要協助。
第 四 條 學校應尊重學生自主辦理自治事項,並建立有效之學生意見反映管道。
第二章 組織
第 五 條 組織名稱;「桃園市立南崁高級中等學校班級聯合會」,簡稱「班聯會」。
第 六 條 會員資格:全校學生為班聯會當然會員,依組織章程享有權利負擔義務。
第 七 條 班聯會設主席、副主席各一人,任期自每年
第 八 條 班級代表大會,簡稱「班代大會」。全校各班以民主方式遴選一名「班級代表」,任期一學年,參加班級聯合代表大會,選舉班聯會主席、副主席。
罷免程序:
(1)會長、副會長:
由會員代表五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及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則提交會員大會投票改選。
(2)各幹部:
當會長、或會員代表認為其不能職稱時可由其它幹部及會長副會長投票罷免之。
(3)罷免案通過之日,幹部職權立即失效,由會員代表大會重新選舉之,程
序相同。
第 九 條 班聯會主席、副主席因故出缺時,由會員代表大會進行補選,至該任期屆滿為止。
第 十 條 每學年度開學後由學務處承辦單位安排於升旗典禮舉行交接儀式。
第十一條 主席對外代表班聯會,對內領導班聯會執行政見之一切事務;副主席襄助主席推展會務。
第十二條 主席之職權如左:
一、任命、解任班聯會各組組長。
二、要求召開班代大會臨時會。
三、擔任校務會議學生代表,出席或劣習學校相關會議,擔任學生代表。如因故不能出席學校會議,須指派班聯會幹部代理出席。
四、推動班聯會規劃辦理之活動。
五、協助執行學校辦理各項全校性活動。
第十三條 主席因故無法視事時,由副主席代理之。副主席擔任校務會議學生代表,因故不能出席學校會議,須指派班聯會幹部代理出席。
第三章 校內外活動輔導機制
第十四條 學務處承辦單位應協助班聯會辦理校內外各項活動。
(一)須提出活動企畫、執行與考核評估。
(二)如有經費使用,須有經費概算表與來源說明。
(三)須提活動辦理成效與檢討說明。
第十二條 學校得補助學生會基本行政庶務支出等經費。
第十三條 學校得視活動之性質與目的,依學生請假規定核准公假、事假。
第十四條 學校應協助學生會定期進行自我檢核,作為精進學生會運作之參考依據。
第四章 班聯會幹部
第十五條 班聯會下設十組,各組置組長一人及組員若干名。
第十六條 文書長之執掌如左:
一、發放開會通知,並邀請相關師長列席。
二、各項會議紀錄之謄寫與公告。
三、編寫班聯會年度行事曆。
四、管理班聯會資料。
五、製作班聯會通訊錄。
第十七條 機動長之執掌如左:
一、負責借用會議場地與申請公假等事宜。
二、針對全校性問題進行問卷調查,並公佈統計結果,向學校相關單位反應
及提供意見。
三、班聯會儲備幹部教學課程之安排與講解。
四、擬定選舉事務之相關預算,協助學生議會選務委員會之選務辦理。
第十八條 活動長之執掌如左:
一、策劃及執行各項活動,並負責提出活動檢討報告書。
二、各項活動主持。
第十九條 企劃長之執掌如左:
一、撰寫活動企劃、簽呈。
二、擬訂經費概算表與來源。
第 廿 條 美宣長之執掌如左:
一、各項活動之宣傳海報、票卷設計及場地佈置。
二、支援各組美工事務。
三、統籌規劃校慶紀念品之製作。
四、設計場地佈置、會內會服
第 廿一 條 公關長之執掌如左:
一、與外校班聯會組織之聯絡,進行意見交換及經驗諮詢等工作。
二、收存各校公關函及邀請函,並有效傳達。
三、於每次改組後,製作及寄發公關函至各校。
第廿二條 總務長之執掌如左:
一、支援各組經費之申請,控管經費預算之運用。
二、負責保存黏貼憑證與帳目整理,及會內財產之管理。
三、定期於每次活動後公告各項收支,且於每學期末公告總收支表。
第廿三條 資訊長之執掌如左:
一、協助燈光效果、相關活動拍照攝影
二、架設班聯會相關網站
三、班聯會網站與校內公佈欄之管理,隨時更新活動訊息與公告紀錄報表。
第廿四條 網宣長之執掌如左:
協助資訊長架構班聯會班聯會相關網站,並且定期更新專頁內容,同時以粉絲專頁達到宣傳各項活動之效果。
協助資訊長相關活動的拍攝,並整理妥當後上傳至粉絲專頁。
第廿五條 風紀長之執掌如左:
訂定會規,維持會內團隊紀律與各項活動秩序。
注意班聯會內各個成員的平時行為舉止以及在網路上的發言,維持班聯會與學校的榮耀。
第廿六條 設立前述之各組,其存續時間至該任主席任滿之日為止。
第廿七條 各組組長之任免,由新任主席於當選後一週內向學務處提報組長名單,並經
由上屆班聯會幹部進行遴選,最後經學務處許可下擔任。
第廿八條 班聯會設幹部會議,由主席、副主席及各組組長組成,協調各部會之業務。
第廿九條 班聯會幹部於任期內有任何懈怠及行為不檢之行為,主席須提請學務處免除其職,並於一週內提出新任幹部名單。
第卅條 班聯會秉持學務處指導下辦理各項全校性活動,需在考量安全性問題下,及經費不虧損狀況下才可進行辦理。
第五章 會議
第卅一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利機構。
第卅二條:正式開會時間:
一、每學期開學後期初召開第一次全體會員代表大會。
二、期末召開第二次全體會員代表大會。
第卅三條:臨時會議開會程序:
一、會長於開會前七日向訓育組長提出並呈報。
二、會員代表25人以上連署,向會長提出並於七日內召開會議。
三、顧問團向會長提出,並於七日內召開會議。
第六章 附則
第卅四條 本章程之效力,不受會員變動之影響。
第卅五條 本章程,經校長核准後由學務處公布實施。
第卅六條 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