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假與公差區別:
一、事由不同:
(一)公差:係由機關指派執行一定任務者或代表機關出席各項會議者。
(二)公出:因處理公務須離開服務機關惟時間不長且無連續性者。一般而言,公出係指到達服務機關上班後下班前,短時間短距離外出處理公務,因此公出者仍應按規定簽到退,僅由各課室在公出登記簿上登錄
(要件:需與公務有關、2小時內可返回、正常簽到退)。
(三)公假:
1、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2、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3、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4、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5、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在二年以內者。
6、奉派或奉准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內者。但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7、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8、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9、參加本機關舉辦之活動,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10、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但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而罹病者,不在此限。
11、依考試院訂定之激勵法規規定給假者。
二、權益不同:
(一)差旅費:
1、公差:適用差旅費報支規定。
2、公出:不適用差旅費報支規定。
3、公假:原則上不適用差旅費報支規定;例外的情形下,依個別之規定,仍得支領部分的差旅費。如參加升官等考試者得支領往返交通費;奉派以公假登記參加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等,則依訓練機構提供膳宿情況,可支領部分之膳宿費用。
(二)補假:
1、公差:奉派出差期間如逢假日時,得依規定補假。
2、公假:公假期間如逢假日時,除參加選務工作人員外,其餘並無補假之規定。
(三)公(傷)假: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在二年以內者。
1、公差及公出:因屬執行職務性質,得依規定請公傷假。
2、公假:依個案經權責機關認定與執行職務性質有關者,得依規定請公傷假;反之則否。
(四)公保殘廢給付之權益不同
(五)因公傷病退休之權益不同
(六)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之權益不同
(七)撫卹之權益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