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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賽程 / 手球隊

 

 中華民國101年度全國師生盃暨中等學校手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依據:

(一)教育部體育署102年02月23日臺教體署競(一)字第1020003664號函辦理。

二、宗旨:

(一)   輔導手球績優學生,深造專項運動技能,提升手球國際競賽水準。

(二)   推展體育運動,增進國民身心健康,培養奮鬥進取精神。

(三)   推展手球運動,提高技術水準,發展國家運動競爭力。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四、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手球協會。

五、協辦單位: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各縣市體育會手球委員會。

六、承辦單位:臺北市體育總會手球協會、臺北市立體育學院

七、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至30日。

八、比賽地點:臺北市立體育學院

九、比賽分組及比賽時間:

    (一) 國小迷你男子組 (15x2 中間休息5分鐘)

    (二) 國小迷你女子組 (15x2 中間休息5分鐘)

    (三) 國小男子組   (20x2 中間休息10分鐘)

    (四) 國小女子組   (20x2 中間休息10分鐘)

    (五) 國中男子組   (25x2 中間休息10分鐘)

    (六) 國中女子組   (25x2 中間休息10分鐘)

    (七) 高中男子組   (30x2 中間休息10分鐘)

    (八) 高中女子組   (30x2 中間休息10分鐘)

    (九) 教師男甲組   (25x2 中間休息10分鐘)

    (十) 教師女甲組   (20x2 中間休息10分鐘)

    (十一) 教師男乙組   (20x2 中間休息10分鐘)

    (十二) 教師女乙組   (20x2 中間休息10分鐘)

    (十三) U22男子組   (30x2 中間休息10分鐘)

    (十四) U22女子組   (30x2 中間休息10分鐘)

 

十、參加資格:

(一)   國小(國小迷你)組:國內公私立國民小學學生以學校為單位,每校每組以參加男、女各一隊為限。

1.學籍規定:

以101學年度下學期3月1日前即已在籍該校學生,現仍在學者為限。

2.年齡規定:

(1)國小迷你組─民國90年9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國小五年級以下學生)。

(2)國小組─民國89年9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國小六年級以下學生)。

(二)   國中、高中組:國內公私立中等學校學生以學校為單位,每校每組以參加男、女各一隊為限。

1.學籍規定:

(1)以各校101學年度第1學期開學日即設有學籍,現仍在學者為限。

(2)在國中修業3年以上者,不得報名參加國中組。

(3)轉學生或重考生參加比賽者,以具有就讀學校1年以上之學籍者(99學年度第二學期開學日即在代表學校就學,設有學籍,現仍在學者)為限;如原就讀之學校於100學年度係因教育部諭令停招或解散之學生,則不受此限,惟需檢附相關證明。

(4)開學日之認定:高級中等學校以教育部核定之學年學期開學日為基準,國民中學以所屬各縣市政府公布核定之學年學期開學日為基準。

2.年齡規定:

(1)國中組:民國85年9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

(2)高中組:民國82年9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

(三)   教師甲、乙組:國內公私立中小學(含職校)教職員工,以縣市為單位自由組隊,各   縣市隊數不限。

1.資格規定:符合下列(1)至(5)項其中之一者,均得代表所屬縣市報名參加。

(1)正式教師:編制內之現職正式教師。

(2)代理(課)教師:需符合中小學兼任代理(課)教師連續服務三個月以上之現職代理(課)教師。

(3)實習教師:現職公私立中小學(含職校)之實習教師。

(4)2688專案代理(課)教師:須依據教育部訂頒之「中小學兼任代理(課)教師聘任辦法」。

(5)運動專任教練:須符合下列其中之一者。

A.經教育部、省市教育主管機關甄選、儲訓合格已受聘之現職專任運動教練。

B.經教育部或各級政府招考、儲訓合格已受聘之現職專任運動教練。

2.年齡規定:

(1)教師甲組:年齡不限。

(2)教師乙組:年滿35歲(民國67年3月25日(含)以前出生者)。

(3)U22男、女子組:民國80年1月1日以後出生。

(四)   證明文件

1.參加比賽之隊員應攜帶戶籍機關出具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其登記內容模糊不清者,不得參加比賽。

2.國、高中組需備妥學生證;學生證無註冊證明者,亦需備妥大會規定之在學證明書(如附件一)。

3.國小學生如因特殊原因無法取得戶籍機關出具之國民身分證者,需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如附件三),否則取消參賽資格。

4.學生證(在學證明書)和在職證明書由各隊負責人留存,遇大會或球隊證件檢驗時需出示,未出示相關證明者以取消參賽資格處理。

5.U22男、女子組僅需備妥戶籍機關出具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即可,遇大會或球隊證件檢驗時需出示,未出示者以取消參賽資格處理。

十一、報名辦法:

(一)   日期:自即日起至102年3月8日(星期五)止。

(二)   地點:104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710室(中華民國手球協會收)。

(三)   人數:每隊報名人數,領隊、總教練、教練、管理、防護員各1人,隊員16人。

(四)   報名費:每隊2,000元整,一律使用匯票指名中華民國手球協會。

(本會團體會員,每隊報名費1,500元整)

(五)   報名手續:

1.本競賽規程、報名表、在學證明(在職證明)及切結書相關表格請至本會官方網站(http://www.handball.org.tw)下載。

2.報名表(請用印後正本會同相關資料掛郵寄本會)電子檔檔名請以「校名」命名,並請利用電子郵件郵寄至handball@handball.org.tw。

3.每人限參加一組一隊,國中組不得跨組比賽,違者取消該球員參賽資格。

4.報名資料不全或未繳報名費者,概不受理報名手續,並不排入賽程

5.球衣號碼請確實填報,經報名後不得修改

(六)   報名資料請依下列順序裝訂:

(請以A4紙張裝訂成冊,掛號郵寄本會始完成報名手續)。

1.比賽報名繳費證明(郵局匯票)影本或現金。

2.比賽報名表。

(七)   報名資料電子檔請以電子郵件寄出,以利大會手冊製作;報名資料若有誤,以書面報名資料為主。

十二、比賽辦法:

(一)   比賽規則:

1.採用中華民國手球協會100年修訂之最新國際手球規則。

2.各隊務請依據規則4:7和4:8規定,準備深淺顏色兩套球衣。

(1)同隊守門員的球衣顏色必須相同,並與兩隊普通球員及對隊守門員的顏色有明顯之區別。

(2)兩隊球衣顏色相近時,秩序冊賽程總表排序在前者應穿著深色球衣,排序在後者應穿著淺色球衣。

(二)   比賽制度:

1.視報名隊數之多寡,於抽籤時公布之。

2.同一縣市參加2隊或2隊以上時,預賽第1場以不對戰為原則。

3.循環賽制時,種子1、2名以不排入第1場為原則。

4.種子:以100學年度全國中小學師生手球錦標賽前4名列為種子,出缺時不予遞補。

(三)   大會規定比賽開始時間,球隊棄權或符合資格球員人數未達5人時(規則4-1),由大會直接判決取消該場比賽。

(四)   循環賽制若無法完成所有賽事球隊,其已賽成績不予計算,並取消剩餘賽程,名次不予列入。

十三、賽程抽籤:

(一)時間:102年3月15日(星期五)下午3時在中華民國手球協會舉行。

(二)公布:各組賽程公布於手球協會網站http://www.handball.org.tw。

十四、各項會議:

(一)   領隊技術會議:民國102年3月25日(星期一)下午4時假臺北市立體育學院         (臺北市士林區忠誠路二段101號)舉行。

(二)   裁判技術會議:民國102年3月25日(星期一)下午5時假臺北市立體育學院         (臺北市士林區忠誠路二段101號)舉行

十五、比賽用球:

(一)    迷你組採用明星牌( MIKASA ) 1號手縫合成皮手球。

(二)    教師甲、乙組採用明星牌( MIKASA ) 3號手縫合成皮手球。

(三)    其餘各組採用明星牌( MIKASA ) 手縫合成皮手球,規格如規則規定。

十六、申訴:

(一) 合法之申訴應由單位領隊或教練簽章,以大會製訂書面並繳保證金新台幣3,000

    元向大會競賽組提出,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沒收充為大會經費。

(二) 對於資格之申訴,需於大會規定之比賽時間30分鐘前,逕洽大會競賽組完成

    口頭申訴手續,並指名不合資格球員至多3名,超過4名(含)以上需正式書面

    申請及繳交保證金新台幣3,000元,否則大會不予受理。   

(三) 比賽中如發現冒名頂替者,應即以口頭向裁判提出,並於該場比賽結束後30

    分鐘內檢附申訴書及繳交保證金新台幣3,000元向裁判長提出。

(四) 球員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者,函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議處。

十七、比賽爭議之判定:

(一) 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二) 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技術委員或裁判長判決之,其判決為終決。

(三) 非前敘述之爭議,由競賽技術委員會裁定之。

(四) 大會所處理之審議均公告於大會競賽組,不再另行通知。

十八、獎勵:

(一) 各組錄取前4名頒贈獎盃及獎狀,5、6名頒贈獎狀(大會得視隊數多寡予以增

減),全部賽程中均未出賽者,不予獎勵。

(二) 優勝隊伍推薦參加2013年各級國外手球分齡賽。

(三) 本項比賽為本會指定符合教育部訂頒『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之比賽,凡參加本競賽,其實際參賽隊伍(人)數及成績規定等,依據教育部100年1月7日台體(一)字第1000003275號函修正條文:
(一)參賽隊(人)數為十六個以上者,獲得最優級組前八名。
(二)參賽隊(人)數為十四個或十五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七名。
(三)參賽隊(人)數為十二個或十三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六名。
(四)參賽隊(人)數為十個或十一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五名。
(五)參賽隊(人)數為八個或九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四名。
(六)參賽隊(人)數為六個或七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三名。
(七)參賽隊(人)數為四個或五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二名。
(八)參賽隊(人)數為三個以下者者,獲得最優級組第一名。得依該辦法申請甄試輔導升學。「惟本比賽成績於同學年度中等學校運動聯賽或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將『手球』列為競賽種類時,本比賽依規定將不具有前述運動績優生甄試資格」,另「國小組」及「教師組」不具運動績優生甄試資格。

(四) 選拔U22男、女子組國家代表隊,其選拔辦法另定之。

十九、附則:

(一)   各單位參加本比賽之經費自理。

(二)   本賽會統一辦理保險,各單位請另辦理參加比賽運動員保險。

(三)   其他大會規定事項,均於領隊技術會議時公布,概不另行通知。

二十、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教育部體育署核定修正後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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