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1學年度(102年)第33屆全國青年盃射擊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依據:本會102年重要活動工作計劃及教育部102年2月18日臺教體署競(二)字第1020003142號函核備辦理。
二、目的:
(一) 為積極推展全民體育以提高射擊水準並選拔優秀選手參加國際比賽,為國爭光。
(二) 本次比賽成績列入中等以上學校優秀選手升學輔導甄試依據。
三、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中華奧會、全國體總。
(二)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射擊協會。
(三)承辦單位-嘉義市私立嘉華高級中學。
(四)協辦單位-嘉義市射擊委員會、桃園縣立大崗國中、中央警察大學。
四、比賽日期及地點:(如附表一程序表)
(一)國小組空氣手、步槍項目:102年3月13日(星期三)於桃園縣立大崗國中。
(二) 社會組男女25公尺手槍項目:102年3月16日(星期六)於中央警察大學。
(三) 國、高中組男女及社會組男女空氣手、步槍項目:102年3月21日至24日(星期四至星期日)於嘉義市私立嘉華高級中學。
(四) 社會組男女飛靶槍項目:102年3月21日至24日(星期四至星期日)於嘉義田寮靶場。
五、裁判編組:如附表二。
六、比賽規則:依據中華民國射擊協會審定最新國際射擊規則。
七、參加單位:(限本會各團體會員單位組隊參加):
(一)各縣市射擊委員會、射擊協會。
(二)各軍、警、學校射擊團隊。
八、參加資格:
凡本會團體會員單位所屬會員可經由各縣市射擊委員會、射擊協會或射擊團隊組隊報名參加。
九、比賽分組:
(一)國小組-限在學國小未滿13歲(89年3月13日後出生)學生報名參加男女混合比賽。
(二)國中組-限在學國中未滿17歲(85年3月21日後出生)學生報名參加男女分組比賽。
(三)高中組-限在學高中(職)未滿21歲(81年3月22日後出生)學生報名參加男女分組比賽。
(四)社會組-除國小、國中、高中、高職生外,均報名參加社會男、女組比賽,如射擊成績優異之青少年學生亦可越級報名參加社會組比賽。
十、報名時間及地點:
(一)日期:各單位應依報名表格(如附表三)填報名冊乙份,並於3月1日前逕送或傳真或E-mail至本會。
(二)地址:桃園郵政1-50信箱、電子信箱:nsa2001@ms62.hinet.net。
傳真:(03)211-5635。
(三)報名費:社會組個人每項500元,團體每隊650元,高中及國中組學生個人每項250元,國小組學生個人每項150元,團體則免繳。
(四)逾期報名:報名時間若超過截止日(3月5日),依國際總會規定應繳交增額報名費(社會組每人每項1,000元、高中及國中組學生個人每項500元,國小組學生個人每項300元),但如排定比賽輪次表已達滿靶位或於比賽當日現場報名者,則無法受理。
十一、獎勵辦法:
(一)個人項目:各項(A、B、C各級)如參加6人以上者,取前3名,不足6人者,以3取1之原則,各頒獎狀乙幀,不足3人者其成績必須超越全國紀錄始予頒獎,高中組以下個人前6名選手各頒獎狀乙幀。
(二)團體項目:每隊限三人組隊參賽,依參加隊數在三隊(含)以上者,取成績最優前3名,各頒團體獎盃乙座,高中組以下,團隊賽前六名選手各頒獎狀乙幀。
(三)凡參加等級鑑定合格之選手,由本會頒發鑑定證書(另收鑑定費1,000元)。
(四)本比賽為符合教育部頒訂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之指定盃賽,其成績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該辦法申請甄試輔導升學:凡參加本比賽其實際參賽隊伍(人)數為
(1)十六個以上者取得最優前八名
(2)十四個或十五個者取得最優前七名
(3)十二個或十三個者取得最優前六名
(4)十個或十一個者取得最優前五名
(5)八個或九個者取得最優前四名
(6)六個或七個者取得最優前三名
(7)四個或五個者取得最優前二名
(8)三個以下者取得最優第一名。
惟本比賽成績於同學年度中等學校運動聯賽或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將「射擊」列為競賽種類或項目時,本會比賽依規定將不具有前述運動績優生甄試資格。
十二、一般規定:
(一)選手使用槍彈自備,但必須符合國際標準(飛靶限使用24公克子彈,餘按國際最新規則實施;手、步槍不得使用銅彈頭)。
(二)參加比賽人員應於比賽前30分鐘到達靶場報到。
(三)靶位順序於比賽前由裁判組抽籤後並公佈之。
(四)比賽成績如有異議,可在成績公佈後10分鐘內,由領隊以書面提出並繳納申訴費600元,經審判委員判決後,不得再作申訴。
(五)飛靶項目比賽如受天候或靶機故障影響依國際規則處理,必要時得召開領隊會議決定。
(六)選手經抽籤排定輪次後,如未按時參加比賽,皆依國際規則以棄權論,但仍須繳納報名費,以避免靶位無謂浪費。
(七)本次比賽除國中、高中組外其餘組別不具甄試資格。
(八)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於比賽前隨時補充修正之。
(九)連絡人:中華民國射擊協會競賽組鄭喻文小姐(03)211-5636。
(十)比賽期間各場地均辦理公共意外責任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