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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學生免學費申請說明

113學年度起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補助相關事項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110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20179406A號函辦理。

二、學費補助申請對象、原則及系統:

()補助對象:符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6條第1項規定免納學費之學生。

()申請原則:符合學費補助對象之學生,均不必主動申請學費(6240)補助,學校將依規定上傳學生資料至教育部助學補助系統,由系統審核通過後列出印領清冊,再向所屬教育主管機關申請經費。

()統一做法:學生就學費用單(註冊單)上,將先不列學費6240元,意即學生先免繳學費【注意:其他就學費用仍需繳交,例如雜費、實習實驗費、課輔費等等,俟教育部助學補助系統審核後,倘未符合補助條件之學生(例如:未具本國國籍、重讀生、同一學習階段已申請過學費補助等)再另行開立6240元之學費單

三、另學生依「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實施要點」以外其他法規申請學費、雜費、實習實驗費或其他就學費用減免及補助者: 其他法規已「全額減免」學費(如低收入戶學生),或補助之就學費用更有利於學生者(如原住民學生):本校將會依各該法規規定辦理。

四、有相關問題,請洽詢教務處註冊組:352558021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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