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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相關規定 / 社團管理補充規定

桃園市立南崁高中學生社團管理補充規定

一、選社作業

(一)新生訓練宣導

1.要求慎選。

2.提醒課業與社團時間分配之重要性。

(二)選社說明

1.新生選社單上註明社團需求(Ex:課外練習時間較多、額外費用較多)。

2.新生選社單須經家長認同簽名。

3.高一、二各班同學選社結果影送一份予各班導師。

(三)各社團社員人數除校隊外皆設有限制,最多不超過五十人,最少不低於二十五人,以便利於社團經營運作。

二、社長大會

(一)定期召開時間:

1.上下學期期初、期中、期末各一次:用以宣達有關社團運作、學校活動協助及違規糾正之相關事宜。

2.寒暑假各一~二次:藉以進行新任社長相關團務工作及規範之課程、規劃校內迎新或成發等活動之相關事宜。

(二)定期之社長大會資料皆制定手冊發放給各社社長,以供需要時參考使用。部分申辦表格則同時放置學務處及學校網路以供使用。

三、社團課程

(一)期初:發放社團課程進度表,要求社長與社團指導老師共同討論規劃,填妥後交予活動組備查。

(二)期末:發放社團成績登記表,請社團指導老師就社團成員課程活動表現情況給予評分。

(三)社團課程之安排,必須符合社團成立之主旨與目的。對於需至校外進行課程活動者,除需事先申請外,出發前後亦需詳實點名記錄。

(四)需至校外進行課程與活動之社團,以社團課時間外出為原則。若因社團成立主旨而需於校外進行之活動,或活動之必要者,需事先向活動組申請並完成公假手續始得外出。違者除以校規處理外,亦扣社團評鑑分數。

(五)各社團必須確實點名,並將出缺席情況登錄於社團記錄簿。活動組於每節社課巡堂時抽社團進行點名工作,因不明情況缺席者,除登記曠課外,並視情況以下列方式處理:

1.向社團重申禁止掛名行為,並請社長約束同學。

2.約談曠課當事人,瞭解情況。若無完成請假手續或是無故早退等情形,除口頭警告外,列入每節抽點名單。

3.若社團暗許掛名之行為,扣該社團評鑑成績,並以校規處分社長。

(六)社課時間為週五10101200,部分社團因其性質容易延遲社課時間,活動組視情況允許社團延遲,要求最晚需於1210前收拾完畢。

(七)社團課程結束後需整理並復原場地,違者扣社團評鑑分數,並對社長及幹部處以愛校服務復原場地。

四、課後練習

(一)各社團除校隊外,每週固定練習時間以一~二天為原則,遇有重大比賽或表演需連日練習者,需提前向活動組申請。違者除記社團缺點外,並處以停借活動場地一週之處分。

(二)各社團有關校內練習場地之申請,需至少提前一週備妥社團活動申請表(影印三份給總務處、教官室和社團留存),向活動組申請。未經申請者,除當下令其解散外,並記社團缺點,同時處以停借活動場地一週之處分。

(三)校內練習時段為放學後~1800,必要時得延長至1900

1.中午午餐時間,盡量不練習。

2.各社團不得隨意以中午練習或開會之名義,不參加午休。未能及時回班午休者,需向導師請假。

3.違反前述規定之同學處以愛校服務,並記社團缺點。

(四)各社團若於校外自覓場地練習者,練習時間不得超過晚間七點。若有接獲家長、導師或校外人士申訴,該社團除扣社團評鑑分數外,將另視違規情況以下列方式處理:

1.約談違規社員,列入觀察名單,給予口頭警告或處以愛校服務。

2.停止社團活動申請一週。

3.於下學期縮減社團人數甚至停止社團招生之處分。

(五)各社團之課後練習活動不得強迫,亦不得以此名義強迫所有社員(不論有無參加者)繳交相關費用。違者扣社團評鑑分數,社長並受校規處分。

(六)社團練習與課業應妥善分配時間。各社團社長需以身作則,並提醒社員。學生活動組將督導各社團之課業成績表現:

1.每次段考完,由活動組檢核各社長及幹部之成績,平均不及格者,予以個別輔導或調整職務。

2.社長學期總成績平均滑落至平均60分以下者,將撤換社長職位;

3.各社社員若有沈溺於社團活動之情事致嚴重影響課業,而受家長或導師之申訴者,該社員將進行約談、輔導轉社。

五、社團活動

(一)彙整寒暑假及學期社團活動,除提供予教官室及導師參考外,並上網公告以提供家長參考。

(二)各社團參加校外任何表演或比賽,必須事先向活動組報備。若社團比賽獲有佳績者,指導老師或社長可提報有功社員名單予訓育組,於審核通過後進行相關敘獎。

(三)有關教育局(部)、各級學校或校外團體所舉辦之比賽或活動訊息,活動組會不定期於學校網頁公布;或依書信來函之性質,放置於相關社團的聯絡櫃,供各社團每週收取參考。

(四)社團大型活動(如成果發表、營隊活動、舉辦比賽、迎新送舊、社遊等)需經申請,並備有活動企畫書、社團活動申請書與家長同意書,經活動組審核始得辦理。

(五)社團參加過夜或本市以外之外地活動,需事先備齊家長同意書予活動組核備,始能同意。

(六)社團自辦活動所印製之海報,需事先至活動組蓋章後再行張貼。張貼規範如下:

1.校內張依本校「學生活動海報張貼管理規則」實行。

2.校外張貼不得於電線杆、變電箱、公車站、大馬路等公物上張貼,以免受環保局開罰。若欲張貼商家之壁面,亦需取得同意始得為之。

3.所有海報需於活動結束後二日內(不包括假日)清除完畢。未清除或違規張貼者,社長與幹部將處以愛校服務,並扣社團評鑑成績。

(七)社團自辦活動募款之相關規範:

1.對外募款需備妥活動募款企畫書,經活動組審核通過後始得對外募款。

2.對外募款需量力而為,不得強制社員募足特定金額。

3.不得巧立名目進行募款。

4.違反前述規定者,取消活動許可,以校規論處,並扣社團評鑑分數。

(八)社團對外接洽協調場地、燈光音響等事宜,需於課餘時間為之。不得已需於正課外出者,需事先向活動組申請,並完成學校請假手續(事假)。違者,以校規論處。

(十)各社團之活動與成果發表(包括大、小成發),需於每年六月底以前完成為原則(特殊狀況者最晚七月中旬前)。逾期辦理者將不予核可,並停止該社所有活動。

六、社團評鑑

(一)評審委員組成:各相關處室主任、相關處室組長(訓育組、生輔組)、高一、二級導。

(二)針對學生社團事宜於學期中之導師會議發放問卷,以擴大面向與參與層次,評量社團表現,並作為改善社團運作與管理之依據。問卷結果列入社團評鑑參考。

(三)社團評鑑項目包括:

1.社團經營(包括社員出缺席管理與成績考核辦法、會議記錄、幹部交接、年度計畫等)。

2.社團帳目及財產設備。

3.社團活動與績效(包括社團活動、公共服務、研習訓練、成果發表等)。

4.綜合評鑑(包括課程安排、點名狀況、違規記錄、活動善後情形等)。

5.導師回饋問卷之意見。

(四)平日家長或導師等相關人士之來電申訴或建議,皆詳細記錄時間與事實。查證當事人相關情事,並依嚴重程度分別以下列方式處理,同時記錄為社團表現缺點之一:

1.口頭告誡。

2.以必要手段定時關切改善情況(如每週提供或調閱成績)。

3.以校規處置。

4.輔導轉社。

5.酌扣該社社團評鑑分數。(校外團體紀律表現不佳時)

(五)平日社團優秀表現事蹟予以登錄,作為評鑑加分之用。有功之社團社員由活動組參酌情事提出敘獎,同時,並於社長大會或於朝會時獎勵,以起模範之效。

(六)評鑑績優之社團由活動組爭取經費之補助,並於公開場合頒獎表揚。

() 評鑑積分第一之社團,提供場地優先借用。次年度申請校內場地(活動中心、演藝廳)免費借用乙次。

() 評鑑未達70分之社團,將依下列情節予以懲處:

1.該學年評鑑未達70分之社團,自下學年起社員人數刪減原額之10%。

2.連續兩年未達70分之社團,自下學年起停止一切經費補助及行政支援。

3.連續三年未達70分者,自下學年起終止該社團之所有運作(即倒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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