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立南崁高級中等學校活動中心開放管理使用規則
99.8.17.修訂
壹、活動中心場地開放時間:
一、上課日:上午8時至12時、(中午用餐、午休時間不開放)下午13時10分至16時10分止、
晚上16時10分至20時止。平常上課時段僅供本校學生在老師指導下使用本場地,不
開放外借。
二、週休二日及例假日:由本校總務處統一管理租借。
貳、優先使用原則:
一、本活動中心以教學為第一優先,校隊訓練、體育課為第一順位,其餘學生團體活動依相關規
定申請場地借用。
二、全校性集會、才藝競賽等活動請與學務處協調。
三、學生社團借用應在老師指導下始得申請使用本場地,放學時段須由指導老師在場下使用
場地。
四、本校因施工、重大教學活動或其他特殊情形,場地開放確有困難者,得暫停開放。
叁、活動中心管理原則:
一、本活動中心禁止張貼海報標語,如需張貼海報宣傳標語,應事先徵得本校同意。
二、本活動中心禁止攜帶雨具、食物和飲料入內。
三、禁止穿著高跟鞋、溜冰鞋、雨鞋、釘鞋…等進入本場地。
四、本活動中心禁止吸菸、吃口香糖、嚼檳榔。
五、請正確使用各項設備勿任意調整改變設定,例如:不可弄髒牆壁、拉扯布簾、重力敲擊
地板,禁止於舞臺地板上拖拉道具或任意敲打…等不當行為。
六、應隨時保持清潔,活動使用完畢後應確實關閉電燈、冷氣、門窗…等。
七、垃圾請於用畢場所後,自行帯離活動中心,並自行丟棄。
肆、其他:
遇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進入或請其離去,如不聽從管理人員指揮,必要時得請轄區警察人員
協助取締或處理:
一 服裝不適合使用目的之場合者。
二 酗酒或精神異常者。
三 流動攤販及推銷物品者。
四 聚眾鬥毆及吵鬧者。
五 破壞公物及其他不法行為者。
六 未經許可隨意進入活動中心者。
七 隨意張貼或在牆壁亂畫者。
八 攜帶牲畜、危險物及違禁品進入學校者。
九 有使用火把、爆竹或其他危險物品之行為。
十 活動內容對於他人健康或建築物安全或學校設施有危害之虞。
伍、本管理使用規則經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