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組內職掌 / 桃園市立南崁高中活動中心使用規則

桃園市立南崁高級中等學校活動中心開放管理使用規則  

                                                     99.8.17.修訂

壹、活動中心場地開放時間:

一、上課日:上午8時至12時、(中午用餐、午休時間不開放)下午13時10分至16時10分止、

      晚上16時10分至20時止。平常上課時段僅供本校學生在老師指導下使用本場地,不    

      開放外借。

二、週休二日及例假日:由本校總務處統一管理租借。

 

  貳、優先使用原則:

       一、本活動中心以教學為第一優先,校隊訓練、體育課為第一順位,其餘學生團體活動依相關規

          定申請場地借用。

      二、全校性集會、才藝競賽等活動請與學務處協調。

      三、學生社團借用應在老師指導下始得申請使用本場地,放學時段須由指導老師在場下使用

          場地。

四、本校因施工、重大教學活動或其他特殊情形,場地開放確有困難者,得暫停開放。

 

  叁、活動中心管理原則:

      一、本活動中心禁止張貼海報標語,如需張貼海報宣傳標語,應事先徵得本校同意。

二、本活動中心禁止攜帶雨具、食物和飲料入內。

三、禁止穿著高跟鞋、溜冰鞋、雨鞋、釘鞋…等進入本場地。

四、本活動中心禁止吸菸、吃口香糖、嚼檳榔。

五、請正確使用各項設備勿任意調整改變設定,例如:不可弄髒牆壁、拉扯布簾、重力敲擊 

    地板,禁止於舞臺地板上拖拉道具或任意敲打…等不當行為。

六、應隨時保持清潔,活動使用完畢後應確實關閉電燈、冷氣、門窗…等。

七、垃圾請於用畢場所後,自行帯離活動中心,並自行丟棄。

    

   肆、其他:

          遇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進入或請其離去,如不聽從管理人員指揮,必要時得請轄區警察人員

          協助取締或處理:

      一  服裝不適合使用目的之場合者。

 二  酗酒或精神異常者。

 三  流動攤販及推銷物品者。

 四  聚眾鬥毆及吵鬧者。

 五  破壞公物及其他不法行為者。

 六  未經許可隨意進入活動中心者。

 七  隨意張貼或在牆壁亂畫者。

 八  攜帶牲畜、危險物及違禁品進入學校者。

 九  有使用火把、爆竹或其他危險物品之行為。

 十  活動內容對於他人健康或建築物安全或學校設施有危害之虞。

 

   伍、本管理使用規則經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消息公佈欄

時間類別單位標題發佈點閱
跳至網頁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