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立南崁高級中等學校體育器材借用規則
105.08.31修訂
壹、本校各種運動器材限於體育課借用,如有其他活動須使用,由該班導師向體育組
申請,憑單借用。
貳、事先提出各班借用運動用具,由該班之體育股長負責,於上課前拿『體育器材借用
申請單』請任課老師填寫簽名後,再至體育器材室憑學生證(需本人)於登記簿上填
寫類別、編號及數量借用。
叁、歸還運動用具,須經器材室管理人及服務同學點收簽名,始可離去,並取回學生證。
肆、借、還運動用具,一班以二人為限,體育股長或代理人務必到場。
伍、學生不得隨便進入器材室,器材室嚴禁拍球、嬉鬧、逗留或大聲喧譁。
陸、借用體育器材以實際授課教師上課需求為主,如有特殊需求請與學務處體育組協調。
柒、借用運動器材應加以愛護,如故意損壞遺失者,除負責賠償外,並依校規,記警告
一次,經警告三次者,撤銷其該班本學期之借用資格。器材如果有遺失,請在登記
簿上註明遺失及遺失數量,並限期內由各班或遺失者負責賠償,若有特殊原因,請
任課老師提出說明。
捌、有遺失或損壞運動器材,必須於三天內購還原相同廠牌、等級之規格品或至學
務處繳費賠償,否則暫停借用至購還為止。(註:器材價格以實際購買金額為主)
玖、所借用器材使用完畢應於規定時間內交還,以利下節課班級借用。未辦理借用登記
或於規定時間內未歸還者和擅自取用者,一律罰一週不得借用。借用及歸還時間如下:
(1)體育正課及聯課活動上課鐘聲前借用完畢。
(2)下課鐘響,由體育股長或值日生清點器材,鐘響後五分鐘內歸還。
拾、如遇體育器材借用不足時,以上體育課的班級優先使用,依次為社團。非規定借用
時間,有必要借用體育器材時,須體育組准許後憑單借用,必要時體育組、本校老
師及器材管理人員得將未經合法手續借用之器材立即追還。。
拾壹、天雨不宜運動時、放假日、考試期間,均停止借用。
拾貳、本規則經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