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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各組相關規定 / 南崁高中招生委員會組織設置要點

桃園縣立南崁高級中學招生委員會組織設置要點

 

97年12月4日校務發展委員會通過

101年1月12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辦理各項招生,特依據高級中學法第三條、第二十六條、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暨高中及高職多元入學方案之規定,每學年度組成「桃園縣立南崁高級中學○○學年度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包括:校長、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輔導主任、圖書館主任、註冊組長、教學組長、特教組長、體育組長、國文、英文、數學、自然、社會、藝能各科召集人、音樂、美術、體育老師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各一人組成之,委員由校長聘任之,任期一年,以學年度為期限。

第三條  本會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主持會務並代表參加各聯合招生委員會暨聘請評審(甄選)委員。

第四條  本會副主任委員由教務主任擔任,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並設秘書一人,由教務處註冊組組長兼任之,依本會之決議,負責招生委員會議之文書事務、行政協調及擬訂招生簡章等有關招生工作。本會視各招生管道實際需要設總幹事,由主任委員分別聘任之,負責召集各有關招生工作協調會議,綜理試務。

第五條  本會職掌如下:
一、議定本校招收新生總額。
二、審定本校各項招生考試簡章及有關招生章則事項。
三、審定招生報名費之收支預算。
四、議定最低錄取標準及錄取等相關事項並公告錄取名單。
五、裁決招生爭端及違規事項等。
六、辦理有關招生研究改進事宜。
七、督導招生工作,維護考試公平。
八、其他招生工作相關事項。

第六條  本會依據招生工作進度,視需要召開招生委員會會議,並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須有應出席委員半數(含)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以多數決方式議決。

第七條  本會依各招生管道實際需要,以任務編組方式在總幹事下得設各工作組,各組組長及幹事由總幹事報請主任委員同意後任命之。

第八條  副主任委員應擬訂經常工作費及各項試務工作酬勞金等發放標準,報請主任委員核發。

第九條  本要點適用於本校免試入學、甄選入學、申請入學、登記分發入學及各項對外招生考試。

第十條  本會委員審議事項時,如與委員三等親內親屬有關係時,應自行迴避。

第十一條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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