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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各組相關規定 / 南崁高中教師課務調、代、補課實施原則

桃園縣立南崁高級中學教師課務調、代、補課實施原則

 

  • 依據:
    • 教育部頒「教師請假規則」。

教育部頒「桃園縣立各級學校教師請假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規定」。

二、目的:為維護教學品質,顧及學生受教權益,獲得完善及有效的學習。

三、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其課務應委託適當人員代理,類別如下:

(一)課務排代:全校教師因公差假、婚假、產前假、陪產假、分娩假、流產假、喪假、骨髓或器官捐贈假、三日以上連續病假(不含假日)需教學組安排課務代理者。

(二)課務自理:全校教師請其他假別者,其所遺課務(含代課鐘點費)應自理外,並填寫調課申請單,切勿私自調動課程,且須依本校「教師排課實施原則」之規定為依據。

(三)其他:教師因故無法覓得合適代理人時,則學校應協調派員代理。

四、申請方式:教師需由教學組安排代課時,請於請假三日前告知教學組並請檢附證明文件。

五、教師差假期間所遺課務,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教師因公差、公假(課務排代)期間所遺課務由教務處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並停發請假期間之超時授課鐘點與輔導課費用;若超時授課鐘點與輔導課需課務自理者,請自行調課、補課。

(二)教師因事、病假(未滿三日)期間所遺課務,應經學校同意後自行另定時間調、補課或自行委託校內合格教師代課或由學校逕行指定合格教師代課,其應支給代課人之鐘點費由請假人自理,但請病假連續三日以上者,得由教務處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三)教師請婚假、產前假、陪產假、分娩假、流產假、喪假、骨髓或器官捐贈假者,請假期間所遺課務,由教務處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四)專任教師代理導師職務期間,其本身授課節數無法減少者,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依其實際代理天數(含星期例假日),高級中學以1星期4小時為計算基準,按比例計支代理導師鐘點費,惟代理時間經折算不及1小時者不計。

五、課務移交:課務排代者請主動將授課內容及進度告知代課教師或教學組,否則由代課教師自行安排,原任課教師不得有異議。

六、代課老師順位如下:

  • 第一順位:同科且同年級教師。
  • 第二順位:同科但不同年級教師。
  • 第三順位:該班導師。
  • 第四順位:該班其他科目任課教師。
  • 第五順位:同領域但不同科教師。
  • 第六順位:校內其他教師(至本校進行教育實習學生不得代課)。

以上由教務處依順位安排之教師,請勿無故推辭。

七、因教師請假產生課務排代而需要調整課務時,教師應配合教學組之課務調動,不得無故拒絕。

八、教師需自行尋妥代課教師之情況:

(一)公假需要課務自理者。

(二)事假。

(三)病假未連續3日以上者。

(四)未在3日前提出申請者(因公文來函急迫與臨時病假者,不在此限)。

九、教師補課以正常上課時間為原則,如無適當時間補課,得利用早自習補課(2次早自習為一節課),教師於補課後,應責成學藝股長將補課情形、補課內容填寫於教室日誌,並填寫補課單以利教學組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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