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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各組相關規定 / 化學實驗室管理規定

桃園縣立南崁高級中學化學實驗室管理規定

101年3月12日行政會議通過

一、為提升化學實驗室之管理及使用效能,特制訂此規定。

二、教師使用注意事項:

1.請化學科教師於實驗前一週至設備組填寫實驗室借用登記表。其他時間如需使用本實驗室,則由任課教師向管理人員提出申請,並填寫借用登記表。

2.請化學科教師於實驗前二週與管理人員提出實驗物品需求,以利管理人員辦理採購。

3.請化學科教師在實驗中負起設備器材之維護與管理,並於實驗完畢後如數歸還。

4.使用完畢後請確實督導各組同學清點設備器材,並檢查所有設備器材之電源是否關閉,門窗上鎖,鑰匙歸還管理人員並登記。

三、學生使用注意事項:

1.各組設組長一人,於實驗前清點設備器材是否無誤,若有缺少請立即通知任課教師或設備組管理人員,每組領到之設備器材需負保管責任,若有損壞或遺失,需負賠償責任。

2.學生進入化學實驗室,務必嚴格遵守使用及安全守則,保持室內整潔及肅靜,嚴禁在室內追逐、嬉鬧。

3.上課時間學生應按照排定位置就坐,不可任意調換,所使用設備器材應負責維護,如有遺失、破壞、毀損情況,由原座學生負責賠償。

4.為維護教室設備及清潔,嚴禁攜帶飲料及食物進入。

5.未經任課教師允許,不得動用任何儀器及材料。

6.下課後應將使用過的設備器材清洗乾淨,並清點設備器材。協助教師關閉門窗及電源,並將使用的器材歸位。

7.各班應設一名實驗負責同學(如:化學小老師),於實驗完畢後至各組清點器材,並視察同學做好整潔、鎖窗鎖門之工作。

四、設備的使用與維護:

1.定期維護:由該科教師視需要向設備組提出維護申請,再由設備組延請專業人員維護。

2.如發現設備器材有故障損壞時,請立即通知授課教師,並將故障情形通知設備組申請維修。

3.實驗藥品材料用盡前由任課教師向管理人員提出申請補充。

五、環境清潔:

    1.每節下課由各組同學自行分配清潔工作並將周圍之垃圾清除。

    2.由衛生股長做最後檢查及整理。

六、本規定經行政會議通過,並陳校長核可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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