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立南崁高級中學化學實驗室使用及安全守則
101年3月12日行政會議通過
一、使用守則
1.化學分組實驗,每組設組長一人,負責實驗物品器材之領取與收繳及全組之整潔督導、安全檢查及恊助老師維持實驗室秩序。
2.各組於實驗前,應詳細閱讀本次實驗之全部內容,務求充分瞭解,如有疑難應立即請教老師,並妥為準備應用之文具紙張。
3.實驗室為一嚴肅工作場所,實驗課應視同正課,在實驗中必須依據課本之規定及老師之指導,集中精神,小心操作,絕不可存心嬉戲,操作規定以外之實驗。
4.領取藥品時,應特別注意藥瓶標籤上之藥名、濃度,不可取錯。
5.配妥備用之藥液應儘量保持其純度,取用藥液時應以傾倒或用吸管吸取等正確方式為之。實驗過之藥液(品)應分類倒入廢水儲存桶中。
6.水槽之漏孔(管)應保持暢通,廢棄之固體及會凝固之油脂等應一律投入廢物桶,不可丟入水槽。火柴棒應投入特備之火柴棒盒中。
7.凡屬各組共用之儀器如托盤天秤、砂盤等皆置於固定位置,不可任意搬動。
8.實驗結束時,應將化學天秤先行歸零,放回原處,玻璃儀器清洗乾淨放回原處,桌面擦乾淨,恢復實驗前之狀況,經組長檢查並向老師報告後始可離開。
9.實驗課結束後,由學藝股長至設備組歸還鑰匙並登記。
10.實驗時應依任課教師指示穿著實驗衣、戴手套及配戴其他保護裝備(如護目鏡、口罩等)。
二、安全守則
1.除老師有特別指示外,嚴禁學生以手(包括皮膚)接觸,以口舌舔嘗或以鼻直接嗅聞任何化學藥品。
2.欲鑑別藥品之氣味,只可用手在容器開口上方輕輕招拂。
3.如有藥液溢出,應立即用水洗淨。如遇酸類或其他腐蝕性藥液濺及衣物而浸至皮膚,應立即除去衣物,以淋浴器沖洗。
4.經加熱之玻璃儀器或其他未能確知溫度之器具,在充分冷卻前不可用手觸摸。如需移動,須使用挾持器具。
5.以試管加熱物質時,不可將試管開口朝向自己或他人。
6.以水浴器加熱可燃性或揮發性溶劑時,應在排氣櫥內為之,絕不可用火焰直接加熱 或將盛裝此等溶劑之容器置於火焰旁。
7.實驗中如發生意外燃燒,應立即以濕抹布或細沙熄滅,必要時應使用滅火器。如遇衣服著火,應立即沖水熄滅或就地打滾。
8.如有藥液(品)進入眼睛,應立即用洗眼器清洗。
9.操作有機化學實驗時,應採立姿操作。
10.實驗準備室嚴禁學生進入。貼有「危險!」標誌之裝置與器具切勿接近。
11.嚴禁學生在沒有化學老師在場指導之下,私自進入化學實驗室,操作化學實驗。
12.學生應熟讀各種安全規則,並應確知實驗室急救藥箱、消防器材、救護設備等之位置與使用方法。
13.因不慎打破之玻璃器血,其碎片處理須小心且要集中放置於指定容器內。
14.學生不可擅自取用非實驗相關藥品,更不可私自更改藥品添加之方式或藥品種類。
三、本守則經行政會議通過,並陳校長核可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