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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各組相關規定 / 桃園市立南崁高級中學考試規則

桃園市立南崁高級中學學生考試規則

110.11.01修訂

    

一、本規則依據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訂定。

二、本規則所規範之考試包括:期中考、期末考、複習考等。

三、考試時考生應著校服按照考試時間進場,並依照座位表安排入座,考試開始後考生不得離場;鐘響十五分鐘後不得進入教室,需到教務處自習。若考試時間為八十分鐘,六十分鐘後始得交卷;若考試時間為五十分鐘,四十分鐘後始得交卷

四、學生於考試進行時間內有不可抗拒之情由需暫時離開教室(如上廁所、嘔吐等),依下列原則辦理:

()、若作答時間已達上述規定之可交卷時間,則先交卷後始得離開,且不得回教室繼續作答。

()、若作答時間未達上述規定之可交卷時間,得經監考老師同意後離開教室,並於十分鐘內回教室繼續作答,惟教務處將酌扣該科成績20分。

五、凡遇重要考試前,每位考生須將桌子翻轉,抽屜口朝前,抽屜及座位底下物品應淨空;考生之書包、背袋等,須整齊排放於教室前後或個人置物櫃(請自行注意個人財務安全)

六、考試前各班副班長需將當天考程及「應到人數」、「實到人數」、「缺考學生座號」等填寫於黑板中央。

七、應考時,桌面上除必需之文具(藍色或黑色鋼筆、原子筆、橡皮擦、修正液、鉛筆、尺、三角板、圓規等)外,不得放置其他物品(計算紙、電子計算機、手機、智慧型穿戴裝置及其他電子產品等)

八、考試應用文具必須攜帶齊全,考場內不得向他人借用。

九、考生作答時須於規定欄位內切實填寫班級、座號、姓名;卡片上的個人資料務必畫記清楚正確,如填寫不全則扣該科成績10。答案卷上除應有作答情況外,不得註記任何無關之文字或符號。

十、考試時若須計算,應使用試題卷背面或空白處,不得自行另備紙張以供計算。

十一、考試時如有問題,須於座位上舉手,等候監考老師前往處理,不可逕行起立或離開座位。

十二、考試時各班教室之門窗須打開,以利空氣流通及巡堂人員查堂。

十三、考試中若有緊急情況,須向監考教師報告,經許可後,始可離開試場。

十四、考生交卷後應即離開教室,遠離試場。不得在週邊逗留或討論;亦不得藉任何理由進入考場。

十五、考試期間,因故經學校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補考。但無故缺考者,不准補考,且該缺考科目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六、公假、重病(醫學中心、區域醫院或地區教學醫院等證明)、三等親內之親屬喪亡(請附訃聞)或重大事故持有證明者,其補考成績得按實得分數計算;一般事假、病假,依實得分數計算,但最高以六十分為限。

十七、參加學科補考及重補修考試者,須持學生證並穿著制服應考,並將證件置於桌面右上角:未持上述證件者,不准進場考試,且該次成績以零分計。

十八、考生未遵守規定,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小過一次,並酌情扣該科二十分

()、攜帶智慧型穿戴裝置及手機入座、手機未完全關機(含開啟飛航模式或設定靜音,須關閉鬧鈴、提示鈴響或震動等所有功能),不論其置放位置並經監考人員或巡查人員發現,但未有舞弊之行為或事實者。

()、書籍、簿本、物品不按規定放置。

()、考試時未保持肅靜,擾亂秩序,不服監考老師之指導者。

()、提前繳卷(卡),不服監考老師勸導者。

十九、考生意圖作弊或協助他人作弊,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大過一次,其試卷並以零分計算:

()、交頭接耳。

()、擾亂考場秩序而不服監考人員之糾正。

()、其他違反考場公平競爭原則之情事。

()、在課桌、牆壁、黑板、體膚或應用文具等處留有與該科考試有關之字跡。

()、不按規定座位就座。

()、宣讀或傳遞答案、參考資料(包含利用電子器材(如手機或智慧型穿戴裝置等)傳遞與考試有關之答案或資訊)

()、夾帶小抄或偷看書本。

()、窺視他人試卷或以試卷故意示人以幫同學作弊。

()、手機未完全關機(含開啟飛航模式或設定靜音,須關閉鬧鈴、提示鈴響或震動等所有功能) ,不論其置放位置經監考人員或巡查人員發現,且具有舞弊之行為或事實者。

()、故意不交卷,將試題試卷夾帶出場者。

二十、考生如有下列明顯舞弊情事之一者,移送學生獎懲委員會議處,其試卷並以零分計算:

()、考試舞弊累犯者。

()、事先竊取試題者。

()、互換試卷。

()、破壞試場秩序,致使考試不能進行者。

()、冒名頂替或找人代考。

()、其他嚴重違犯考場公平競爭原則之情事(含集體作弊)

二十一、其他違犯考試規則,視當時情節輕重依照獎懲要點另行議處。

二十二、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陳報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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