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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各組相關規定 / 南高專長班學習輔導實施原則

桃園縣立南崁高級中學專長班學習輔導實施計畫

 

壹、  依據  

一、桃園縣立南崁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數理專長班實施方案。

二、本校語文專長班實施方案。

三、本校專長班推行委員會102.5.30會議通過。

貳、  目的

一、為配合政府教育施政理念,面對三EExcellence卓越、Efficiency 效率、Equity公平)時代之來臨,各國教育改革均致力於健全優質教育環境、落實適性學習教育以追求教育卓越發展。

二、為落實本校專長班實施方案,健全專長班學生之學習發展、厚植專長班學生之學習能力、增進本校學習輔導效能,以期達到「適性、揚才」之教育品質。

參、  實施時間

    每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段考後。

肆、  實施對象

    本校高一及高二學生,不含美術班、音樂班、體育班。

伍、  實施方式

一、高一升高二:

專長班學生:

1.      專長班學生因適應不良、或興趣改變,經輔導確定者,得於每學年度結束前申請退出,於次一學年改編至普通班就讀。

2.      專長班學生至該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段考止,總成績為該班最後10 ()名以內者,得於次一學年改編至普通班就讀。

3.      退出數理專長班之學生總數以10()人為限。

4.      退出語文專長班之學生總數以10()人為限。

普通班學生

1.      普通班學生該學年度前五次段考成績全科加權總分達全年級前30%()以上者,得申請加入數理或語文專長班,得於次一學年編入專長班就讀。

2.      上述申請人數不限,錄取人數依專長班退出人數而定,擇優錄取之。

二、高二升高三:以申請退出不再加入專長班為原則。

三、學生退出、加入專長班之資格審查,由專長班推行委員會議決之。

陸、  實施結果

本校教務處於每學年度結束前公告結果及編班情形,學生依公告於次一學年至新班級就讀。

柒、  本實施原則陳  校長核准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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