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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各組相關規定 / 南崁高中教師排課實施原則

桃園縣立南崁高級中學教師排課實施原則

 

一、依據:

(一)教育部97年1月24日台中(一)字第970011604B號令頒「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

(二)教育部93年8月31日台中(一)字第0930112130號令發布「普通高級中學課程暫行綱要總綱」。

(三)教育部91年9月23日部授教中(二)字第0910517200號函修訂「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學課業輔導實施要點」。

(四)相關法規及校務發展需求。

二、目的:

  為使全體教師能依其專長排課,竭盡知能,發揮所長並顧及學生受教權益。

三、排課原則:

(一)導師及行政人員應視其業務需要,進行排課。

(二)專任教師全週課程以平均分配五天排課為原則,避免有全日無課情形。

(三)每日授課時數,除非特殊因素(如專任教師授課時數較多),為免負擔過重,影響教學品質,同一教師一天內以不超過6節(含6節)或連排4節(含4節)以上為原則。

(四)排課應先考量需連排之科目與受場地限制(專科教室、運動場)之科目

(五)自然科實驗及藝能科等課程依實際教學情形決定連排與否。

(六)同一天、同一班級、同一科目(含選修、輔導課),除應2節連排者外,以不超過2節為原則。

(七)同一班級、同一科目以不排連2天連2節為原則。

(八)同一班級除因教師請假,短期派代課教師而調課確有困難外,一天內同一種課程不得超過3節課。

(九)除非課程特殊性質,第四節與第五節連堂情形儘量避免,並應考量教師上下學期課表時段平均分配。

(十)考量校內地形特殊,避免教師因奔波影響教學品質,每一時段(上午時段、下午時段)中,科學館與資源大樓的課堂以不交叉連排3節為原則。

(十一)考量校內教師進修與教學觀摩、教學研討會等之實施,各科教學研究會每週共同時段不排課,且不得自行調課,並鼓勵參加校內外各項進修研習活動。

(十二)利用部分辦公時間在職進修的同仁,依規定於排課前提出相關證明簽請校長同意者,得有兩個半天的公假,並儘量不予排課。

(十三)課表排定後,試行一週,如須調課,應在課表試行後5個工作天內向教務處提出,以方便作業;在不牴觸排課原則下,由當事人親向有關教師徵得同意並填寫課表,送教務處核定後方得調課。

(十四)每位同仁每學年以填寫4節不排課需求為原則。

(十五)教師因特殊情形,須指定排課時間或有違排課原則時,須於排課前提出簽呈,經教務主任核可後方可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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