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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各組相關規定 / 南崁高中體育班課發會設置要點

桃園縣立南崁高級中學體育班課程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101年2月8日校務會議通過

  • 依據教育部頒「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課程綱要」規定,設置體育班課程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本會之任務為:
    1. 規劃體育班一般課程、選修課程及專業課程。
    2. 審議特殊優秀運動選手個別化課程。
    3. 審查體育相關課程自編教材用書。
    4. 審議競技專項運動综合訓練課程計畫。
    5. 審議體育課程評鑑。
  •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其組成方式如下:
    1. 行政人員代表:除校長為當然委員外,並由校長遴派7位本職為教師兼行政之人員擔任委員,包括教務、學務、總務、輔導、圖書館等主任及教學組長、體育組長等7人。
    2. 各科教師代表:由國文、英文、數學、社會、自然、藝能等六個學科教學研究會召集人擔任。
    3. 家長代表:由家長會推薦1人。
    4. 年級代表:由該學年度體育班導師3人擔任。
    5. 體育專項術科代表:由學校專(兼)任教練1至4人擔任。
    6. 社區代表:得視需要由校長聘任1人。
    7. 諮詢委員:得視需要由校長聘任1人。

前項各科教師代表得由教師互選或推薦1人列席與會。

  • 委員會組織架構:

置召集人1人由校長兼任,副召集人1人由教務主任兼任,執行秘書1人由教學組長兼任,副執行秘書1人由體育組長兼任。

  • 會議召開時得邀請學生代表列席,提供諮詢。
  • 各委員任期一年,任期自九月一日起至隔年八月卅一日止。
  • 本會以每年召開定期二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本會由校長召集,然經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集時,得由連署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之。

本會開會時,需有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委員出席,才得開議。須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同意,才得議決,投票採無記名投票或舉手方式行之。

  • 本會之行政工作,由教務處主辦、各處室協辦。
  •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並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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