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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規定及要點 / 學生費用收取 / 代辦費商議委員會

 

桃園市立南崁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代辦費商議委員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99827日 期初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92日 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5630日 期末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7629日 期末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4626日 期末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   依據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辦理。

二、   學生代辦費中除團體保險費及家長會費屬應繳交之費用外,其餘費用應經學生代辦費商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向學生收取。

三、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任期一學年,無連任限制。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   當然委員五名:由校長、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會計主任擔任。

(二)   家長委員五名:由家長會推派,得視需要納入不同家庭社經背景。

(三)   學生委員二名:由學生會推派,得視需要納入不同家庭社經背景。

(四)   社會公正人士一名:由校長聘任。

前項家長及學生委員實際出席人數,合計不得少於會議出席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之任一性別成員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本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出納組長為執行秘書。

四、   本委員會開會前,本校各業務承辦單位應蒐集相關收費標準、規定、減免方式等資料,提交執行秘書彙整。必要時,本委員會得邀請相關業務單位列席報告。

五、   本委員會每學年召開乙次,於第一學期收費前由執行秘書提請主任委員召開,議定當學年度各項代辦費收費標準。

六、   執行秘書應將議定後之各項代辦收費標準提供予註冊組長,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收費項目、用途及數額。

七、   學生因故於學期中學籍異動者,各項費用收、退費依相關規定辦理。

八、   本委員會會議紀錄及相關資料,均應依規定年限保存備查。

九、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經校長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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