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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規定及要點 / 財物管理 / 文具消耗品領用要點

桃園市立南崁高級中等學校文具消耗品領用要點

壹、目的:

    為提供教職員教學及辦公之便利,特訂定本辦法。

貳、領用辦法:

(一)教師領用文具:

1.每學期開學時由教務處會同總務處事務組發給每位教師文具乙套。

2.每學期中如不敷應用,可隨時向總務處事務組填寫文具領用表領取之。

3.教師印製講義向教務處提出申請付印。

4.加校務各項比賽作業用具令請專案申請。

(二)職員領用文具筆墨等用品:

1.請領人填寫文具領用表經處室主管簽章,後向總務處事務組領取。

2.承辦人如需印製表報、計劃、辦法等,可向教務處教學組索取印用表填妥後經教務處主任簽章後付印。 

(三)以上各種文具之消耗由總務處事務組經辦人於次月辦理文具消耗統計表,學期終了時辦理總結統計表陳閱。

(四)本辦法經校長核可後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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