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立南崁高級中等學校安全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
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主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維護本校實驗室、試驗室等場所內人員作業安全與衛生,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八條第十三款之規定,訂定「南崁高中學校安全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為本校場所安全衛生最高之諮詢單位,研議、協調及建議本校場所安全衛生有關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由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校長、教務主任、總務主任、學務主任、輔導主任、設備組長、事務組組長等為當然委員。
二、安全衛生人員:設備組擔任。
三、醫護人員:保健室護士擔任。
四、各實(試)驗室等工作場所代表:教務處遴選之。
委員任期為二年,以校長為主任委員,總務主任為副主任委員。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幹事一人,由事務組長兼任之。
第五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左:
一、研議安全、衛生有關規定。
二、研議安全、衛生教育實施計畫。
三、研議防止機械、設備或原料、材料之危害。
四、研議作業環境測定結果應採取之對策。
五、研議健康管理事項。
六、研議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有關事項。
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期間得聘請校外專家及校內相關人員列席。
第七條 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校外專家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第八條 本辦法經主管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