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立南崁高級中等學校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章程
第一條:本規章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特訂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桃園市立南崁高級中學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以
下簡稱監督委員會),會址:桃園縣蘆竹鄉五福村廟口二十四號。
第三條:本監督委員會任務如左:
一、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暫停提撥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數額之查核事項。
三、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存儲及支用之查核事項。
四、關於勞工退休金給付數額之查核事項。
五、其他有關勞工退休準備之監督事項。
第四條:本監督委員會設委員五人,由勞工選舉與雇主選派共同組成。其
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任期為三年。
第五條:本監督委員會勞工代表由勞工直接選舉之,並得推選候補委員。
勞工代表連選得連任,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雇主代表連派得連任,並得依職務變動隨時改派。
第六條:本監督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雇主就雇主代表中指
派,副主任委員一人,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由勞工代表互選之。
第七條:監督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
議主席由主任委員擔任,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開會時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決議時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該決議方視為有效。
第八條:勞工退休時,應由人事、會計依照勞工退休辦法規定,核計退休
給付金額,經負責人核定後,並由本會正副主任委員簽署,始得支付之。
第九條:本監督委員會成立後,應即將成立日期及委員職員名冊報請當地
主管機關備查,委員職員有異動時亦同。
第十條:監督委員會未盡監督責任或處理失當時,當地主管機關得通知其
改善或改組。
第十一條:勞工退休準備金由事業單位,依每月薪資總額按月提撥百分
之十。
第十二條:本章程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