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立南崁高級中等學校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 條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作業人員之安全與健康,確保實驗室之正常運作,依勞工
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五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 條 本守則適用範圍,包括本校所屬實驗室、試驗室等相關場所。
第三 條 本守則所訂事項,全體適用場所工作同仁應切實遵守。
第二章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權責
第四 條 本校依所屬實驗室、試驗室等適用場所人員總數之規模及性質,設置勞工安全衛
生組織,辦理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第 五 條 安全衛生委員會為本校適用場所安全衛生最高之諮詢單位,其權責如下:
一、研議安全、衛生規定。
二、研議安全、衛生教育實施計畫。
三、研議防止機械、設備或原料、材料之危害。
四、研議作業環境測定結果應採取之對策。
五、研議健康管理事項。
六、研議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有關事項。
第 六 條 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權責:(總務主任)
一、擬定本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二、擬定本校勞工安全衛生年度工作計畫。
三、推動及宣導各科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工作。
四、支援及協調各科勞工安全衛生有關問題。
五、規劃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工作。
六、規劃勞工安全衛生自動檢查及作業環境測定。
七、向校長提供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資料及建議。
八、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第七 條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權責: (設備組長)
一、釐訂本校適用場所之職業災害防止計畫。
二、規劃本校適用場所之自動檢查實施計畫。
三、規劃各部門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四、規劃、督導安全衛生設施之檢點與檢查。
五、規劃、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六、辦理作業環境測定。
七、規劃健康檢查,實施健康管理。
八、適用場所內職業災害之調查、分析,辦理職業災害統計。
九、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第八 條 處室主任之權責:(教務主任)
一、指揮、管理、監督、推動該處室安全衛生管理業務。
二、執行巡視、考核該處室安全衛生有關事項。
三、提供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建議。
四、其他有關校長交辦有關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第九 條 適用場所負責人之權責:(各實驗室負責教師)
一、辦理適用場所內之安全衛生事項。
二、督導該場所內之人員,遵守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相關安全衛生法令規章之規
定。
三、定期檢查、檢點該場所內之環境、機械、儀器、設備之安全衛生狀況,並作
成紀錄,發現潛在安全衛生問題立即向上級報告。
四、督導所屬人員經常整理、整頓工作環境,保持清潔衛生。
五、實施工作安全分析、安全講解與工作教導。
六、依工作需要請購安全衛生防護具,並督導所屬人員確實配戴。
七、當該場所內有立即發生危害之虞時,應即要求該場所內人員停止作業,並退
避至安全處所。
八、管制非作業人員進出該場所。
九、發生事故時應迅速向上呈報,並採取必要之急救與搶救措施。
十、經常注意所屬人員之操作情形,並糾正其不安全動作。
十一、提供有關勞工安全衛生建議。
十二、執行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第三章 設備之維護與檢查
第一節 物理實驗室
第 十 條 高壓氣體容器(鋼瓶)、附屬管路及自動檢查
一、確認容器之用途、內容物與標示一致者,方能使用。
二、容器外表顏色不得擅自變更或去除。
三、高壓氣體容器所裝氣體品名標示不得拆卸,亦不得任意灌裝或移做他用。
四、容器使用時應加以固定,並保持在40℃以下。
五、在作業場所移動鋼瓶,應儘量使用專用手推車等,務求固定安穩、直立,不
得撞擊。
六、焊接時不得在容器上試焊。
七、容器周圍二公尺內不得有煙火或放置著火性、引火性物品。
八、可燃性氣體鋼瓶或氧氣鋼瓶放置處所,應依消防法規設置滅火設備,並保持
自然通風。
九、盛裝容器及空容器或不同類型氣體之鋼瓶,應分區放置。
十、通路面積應為貯存面積的百分之二十以上,並不得堆積物品,以利緊急時逃
生。
第二節 化學實驗室
第 十一 條 離心機械及自動檢查
一、自離心機械取出內裝物時,應待該機械停止運轉後再行取出。
二、使用離心機械應注意轉速,不得使其超越該機械之最高使用回轉速。
三、離心機械覆蓋及連鎖裝置不得使其喪失功能。
四、離心機械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實施定期檢查一次:
(一)回轉體。
(二)主軸軸承。
(三)制動器。
(四)外殼。
(五)前各款之附屬螺栓。
第十二 條 有機溶劑作業及自動檢查
一、非有機溶劑作業人員,不得擅入有機溶劑作業場所。
二、曾貯存有機溶劑之空容器應加蓋或或置於室外;受有機溶劑污染之抹布等
廢棄物應置於有蓋之密閉容器內,不得任意棄置。
三、有機溶劑使用前應檢視通風設備是否良好。
四、使用有機溶劑應遵守標準作業程序。
五、對有機溶劑之容器,不論使用前、中、後,皆應隨手蓋緊。
六、有機溶劑作業中,應穿戴適當之手套、護目鏡、圍裙等防護具,以避免皮
膚直接接觸。
七、有機溶劑作業中,應站立於通風良好之上風位置,以避免吸入有機溶劑蒸
氣。
八、有機溶劑作業場所只允許存放當日所需使用量之有機溶劑。
九、離開有機溶劑作業場所前,應確實將手部清洗乾淨。
十、有機溶劑作業中,突感身體不適,應立即停止作業,並報知作業主管。
第 十三 條 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及自動檢查
一、非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人員,不得擅入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場所。
二、曾貯存特定化學物質之空容器應加蓋或或置於室外;受特定化學物質污染
之抹布等廢棄物應置於有蓋之密閉容器內,不得任意棄置。
三、特定化學物質使用前應檢視通風設備是否良好。
四、使用特定化學物質應遵守標準作業程序。
五、對特定化學物質之容器,不論使用前、中、後,皆應隨手蓋緊。
六、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中,應穿戴適當之手套、護目鏡、圍裙等防護具,以避
免皮膚直接接觸。
七、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中,應站立於通風良好之上風位置,以避免吸入特定化
學物質蒸氣。
八、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場所只允許存放當日所需使用量之特定化學物質。
九、離開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場所前,應確實將被特定化學物質污染之皮膚及衣
物清洗乾淨。
十、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中,突感身體不適,應立即停止作業,並報告作業主管。
十一、特定化學物質發生洩露時,應在適當防護下立即以吸附材吸附漏洩之特
定化學物質,並將處理後之特定化學物質,依有害廢棄物處理有關規定處置。
十二、不得使廢液因混合而有可能產生氰化氫、硫化氫。例如:將含氰化鉀或
硫化鈉之廢液與硫酸、硝酸等強酸廢液置於同一廢水處理系統。
第 十四 條 局部排氣裝置及自動檢查
一、排氣口應置於室外。
二、外裝型氣罩應儘量接近有機溶劑蒸氣發生源。
三、發生有機溶劑蒸氣之工作應於氣罩中進行。
四、氣體、蒸氣等氣狀污染物控制風速為每秒0.5公尺。
五、粉塵、纖維、燻煙、霧滴等粒狀污染物控制風速為每秒1.0公尺。
六、局部排氣裝置應使排氣口置於不受阻礙之處,並有效運轉。
七、局部排氣裝置於製造或處置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時間內,不得停止運轉。
八、應儘量縮短導管長度、減少彎曲數目,且應於適當處所設置易於清掃之清
潔孔與測定孔。
九、氣罩應視工作方法、有機溶劑蒸氣之擴散狀況及有機溶劑之比重等,選擇
適於吸引該有機溶劑蒸氣之型式及大小。
十、設置有除塵裝置或廢氣處理裝置者,其抽氣機應置於各該裝置之後。但所
吸引之氣體、蒸氣或粉塵無爆炸之虞,且不致腐蝕該抽氣機者,不在此限。
第 十五 條 使用化學物質作業及自動檢查
一、非化學物資作業人員,不得進入該作業場所。
二、化學物質作業人員應穿著防護衣、配戴防護手套、安全眼鏡,必要時配戴
呼吸防護具,始得作業。
三、化學物質使用前應檢視通風設備是否良好,並定期實施局部排氣系統自動
檢查。
四、使用化學物質應遵守標準作業程序。
五、對化學物質之容器,於使用前、中、後,皆應隨手蓋緊。
六、作業現場只允許存放當日所需使用之化學物質。
七、作業中突感身體不適,應立即停止作業,並報告單位主管。
八、應於抽氣櫃中處置化學物質,或配戴呼吸防護具作業衣,以避免吸入化學
物質之氣體或蒸氣。
九、離開作業場所,應確實將被化學物質污染之皮膚及衣物清洗乾淨。
十、廢液應倒入指定之廢液收集桶,分類收集,並貼上標示。
十一、廢液貯存應遠離工作場所、火源、電源、潮濕、高溫、高熱及震動,並
保持通風良好且易於搬運。
第三節 生物實驗室
第 十六 條 離心機械及自動檢查
一、自離心機械取出內裝物時,應待該機械停止運轉後再行取出。
二、使用離心機械應注意轉速,不得使其超越該機械之最高使用回轉速。
三、離心機械覆蓋及連鎖裝置不得使其喪失功能。
四、離心機械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實施定期檢查一次:
(一)回轉體。
(二)主軸軸承。
(三)制動器。
(四)外殼。
(五)前各款之附屬螺栓。
第 十七 條 乾燥設備及其附屬設備
一、作業前應檢視乾燥機內、外面及外部之棚櫃等有否損傷、變形或腐蝕。
二、使用乾燥設備前應排除因乾燥產生之氣體、蒸氣或粉塵等堆積物,以維持
正常溫度。
三、窺視孔、出入孔等開口部份有無異常。
一、內部溫度測定裝置及調整裝置有無異常。
二、設置於內部之電氣機械器具或配線有無異常。
三、不得使用於加熱或乾燥有機過氧化物。
四、作業人員應將乾燥物件放置整齊,不得有脫落或傾倒之情形。
五、經加溫乾燥設備之物品,需待其冷卻後,始行收存。
六、於乾燥機運轉中,不得將乾燥機蓋或門打開。
七、使用乾燥設備時,應注意鄰近場所,不得堆放易引起火災之物品。
十一、於作業中應注意乾燥溫度與時間是否保持正常狀態。
十二、於作業完成後,應確實檢視乾燥器具是否仍存有物件。
十三、於作業完成後,應確實將電源(或其他熱源)關閉。
十四、乾燥設備及其附屬設備,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實施定期檢查一次:
(一)內面、外面及外部之棚櫃等有否損傷、變形或腐蝕。.
(二)危險物之乾燥設備中,供排出因乾燥產生之氣體、蒸氣或粉塵等之
設備有無異常。
(三)使用液體燃料或可燃性液體為熱源之乾燥設備,燃燒室或點火處之
換氣設備有無異常。
(四)窺視孔、出入孔等開口部份有無異常。
(五)內部溫度測定裝置及調整裝置有無異常。
(六)設置於內部之電氣機械器具或配線有無異常。
第十八 條 有機溶劑作業及自動檢查
一、非有機溶劑作業人員,不得擅入有機溶劑作業場所。
二、曾貯存有機溶劑之空容器應加蓋或或置於室外;受有機溶劑污染之抹布等
廢棄物應置於有蓋之密閉容器內,不得任意棄置。
三、有機溶劑使用前應檢視通風設備是否良好。
四、使用有機溶劑應遵守標準作業程序。
五、對有機溶劑之容器,不論使用前、中、後,皆應隨手蓋緊。
六、有機溶劑作業中,應穿戴適當之手套、護目鏡、圍裙等防護具,以避免皮
膚直接接觸。
七、有機溶劑作業中,應站立於通風良好之上風位置,以避免吸入有機溶劑蒸
氣。
八、有機溶劑作業場所只允許存放當日所需使用量之有機溶劑。
九、離開有機溶劑作業場所前,應確實將手部清洗乾淨。
十、有機溶劑作業中,突感身體不適,應立即停止作業,並報知適用場所負責人、處室主任及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第 十九 條 使用化學物質作業及自動檢查
一、非化學物資作業人員,不得進入該作業場所。
二、化學物質作業人員應穿著防護衣、配戴防護手套、安全眼鏡,必要時配戴
呼吸防護具,始得作業。
三、化學物質使用前應檢視通風設備是否良好,並定期實施局部排氣系統自動
檢查。
四、使用化學物質應遵守標準作業程序。
五、對化學物質之容器,於使用前、中、後,皆應隨手蓋緊。
六、作業現場只允許存放當日所需使用之化學物質。
七、作業中突感身體不適,應立即停止作業,並報告適用場所負責人、處室主
任及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八、應於抽氣櫃中處置化學物質,或配戴呼吸防護具作業衣,以避免吸入化學
物質之氣體或蒸氣。
九、離開作業場所,應確實將被化學物質污染之皮膚及衣物清洗乾淨。
十、廢液應倒入指定之廢液收集桶,分類收集,並貼上標示。
十一、廢液貯存應遠離工作場所、火源、電源、潮濕、高溫、高熱及震動,並
保持通風良好且易於搬運。
第四章 工作安全與衛生標準
第二十條 實驗室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共通性)
- 各儀器設備於操作前,應先經實驗室管理人員或老師檢查校正後,方准予使用。
二、操作具有危險性之機器,應有效使用安全裝置。
三、使用電力之儀器、設備,均應檢查接地措施,避免漏電傷人。
四、各儀器之操作順序,均應詳細列出配合圖文介紹,並懸掛在機具相鄰之處。
五、隨時清理地面雜物、油漬,並維持走道之清潔與暢通。
六、嚴禁煙火。
七、人員均須先施以操作訓練後,方可操作儀器設備。
八、每日作業完畢,或停用時間較長(如寒暑假)時,應將電源開關關閉。
第二十一 條 電子儀器作業老師、學生及相關人員,應熟悉並遵守下列安全衛生守則:
(物理)
一、電源總開關非經指導老師允許,不得擅自開啟。
二、電動機需調整、修理時,其電源開關切斷後必須掛牌警示。
三、作業中如意外停電,應即切斷所有電源。
四、無明顯標示額定電壓、電流值之電器,未經查明前不得使用。
五、未明瞭機器性能前禁止操作。
六、禁止使用超過設備裝置、額定電壓、電流之電源,以免發生意外。
七、作業中入遇有保險絲發生熔斷,須確實查明故障原因,並排除故障後,始
能繼續作業。
八、使用手工具姿態要正確,並注意使用安全,以免傷人。
九、電工儀器、機械使用中,勿使帶電部分露出,以免觸電。
十、嚴禁在實驗室內嘻戲、打鬧、跑步、吸煙、飲食。
十一、作業項目應經指導老師查驗無誤後,才能送電。
十二、與作業無關之任何物件,不得懸掛或放置於工作台上。
十三、遇有故障或其他危險發生時,應即切斷電源,並報告指導老師處理。
十四、機器運轉中,除操作人員外,禁止無關人員接近,並不得任意離開工作
位置。
十五、作業完畢,應將所有開關歸位後,切斷所有電源。
十六、非經指導老師許可,嚴禁在室內使用明火。經許可使用明火前,應熟悉
滅火器位置及使用方法。
第二十二條 電腦操作作業老師、學生及相關人員,應熟悉並遵守下列安全衛生守則:
(共通性)
一、檢查主機及週邊設備的擺設是否穩當,承載設備是否牢靠堪用。
二、檢查電力供應是否符合規定;插頭與插座是否密貼牢固,電源或傳輸纜線
是否有破損、斷(掉)落、設備是否有潮濕等現象,以防止漏電、感電事故發生。
三、檢查終端機的功能,如鍵盤上的鍵是否輕觸即可使螢幕上有字顯示,螢幕
畫面是否穩定,有無飄動的現象,亮度及對比是否適當,如螢幕有老化或影像不良者,應即更換或送修。
四、每工作二小時至少需有15分鐘適當之休息。
五、調整桌椅及螢幕的位置,保持適當的距離,不宜太近或太遠。
六、於可能範圍內,調整螢幕的方向,使幕前反光現象減至最低。
七、操作中,如發現有異味、冒煙、運轉不順等現象時,應立即關掉電源,並
報請維修人員檢修。
八、經常擦拭終端機螢幕及護目裝置(護鏡或護目網)上之灰塵及手印,以保
持清潔。
九、嚴禁在實驗室內嘻戲、打鬧、跑步、吸煙、飲食。
第二十三 條 實驗室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物理、化學)
一、作業(實驗)前必須熟悉作業(實驗)內容,充分了解實驗目的,相關知識,儀
器設備之性能及其操作方法。
二、所有儀器設備未經老師或指導人員之操作講解,不可任意操作儀器。
三、作業(實驗)時必須穿著白色實驗衣及個人安全防護設備以策安全。
四、作業(實驗)時,實驗室桌面隨時保持清潔,與實驗無關之物品不可放置在
實驗桌面及儀器設備周遭。
五、公用藥瓶或儀器應放在固定地方,切勿移至它處。
六、取用藥品不可過量,若有剩餘,切勿傾還原瓶。
七、作業(實驗)後之廢液及廢棄物應做適當的分類與標示後,集中統一儲存,再
定期由學校處理。
八、嚴禁在實驗室內用餐飲、嬉戲、喧嘩、吸菸。
九、熟悉實驗室中滅火器的位置,及各式滅火器之使用方法及使用特性。
十、作業(實驗)中遭遇停電或停水,應先切斷操作設備之電源、水源及瓦斯總開
關。
第二十四 條 化學實驗室安全衛生守則:(化學)
一、作業(實驗)時必須穿著白色實驗衣及個人安全防護設備以策安全。
二、作業(實驗)室內禁止吸菸、飲食、喧譁或嬉戲。
三、作業(實驗)前須先熟識實驗內容、實驗步驟、儀器設備之性能及其操作方法。
四、作業(實驗)時,實驗桌面隨時保持整齊清潔,與實驗無關之物品不可放置在
實驗桌面。
五、儀器設備運轉中不得離開實習位置,隨時注意觀察實驗進行情況和變化。
六、熟悉意外傷害之急救方法及程序。
七、作業(實驗)後之廢液及廢棄物應做適當的分類及標示。
八、實驗後須整理乾淨,檢查水、電、瓦斯、抽風設備是否關閉。
九、嚴禁在實驗室內嘻戲、打鬧、跑步、吸煙、飲食。
- 教育與訓練
第二十五 條 本守則適用場所內之人員對於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
練,有接受之義務。
第 二十六 條 對擔任勞工安全衛生人員者,應使其接受勞工安全衛生人員訓練。
第 二十七 條 各級主管及管理、指揮、監督有關人員,應使其接受現場安全衛生監督
人員安全衛生訓練。
第二十八 條 對擔任操作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人員,應使其接受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操作安
全衛生訓練。
第二十九 條 對從事特定作業之人員應使其接受特定作業人員訓練。
第六章 急救與搶救
第 三 十 條 如發生職業災害時,相關人員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措施,並實施調查、
分析及作成記錄。
第 三十一 條 救護人員採任務編組,由以下人員組成:
一、事故發生單位之急救人員。
二、衛保組醫護人員(校護)。
三、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四、其他支援之救護人員(如附件)。
第三十二 條 各單位應派適當人員接受急救人員訓練,辦理傷患救護事宜。
第 三十三 條 適用場所內擔任急救人員者,除醫護人員外,應使其受急救人員訓練。
第三十四 條 一般性急救程序如次:
一、在醫護人員抵達前,受過急救訓練之員工應立刻對傷患作適當處理,避免
導致嚴重的後果。
二、急救者的責任在於「救命」、「防止傷勢或病情轉惡」,保持傷患安靜及
舒適,以靜候醫護人員到來。
三、擔任急救者必須鎮靜,給予遭意外傷害或急病者之立即和臨時性的照料,
直到專業急救人員到達或得到醫師診治時為止。
四、在沒有確定受傷之實情前應將傷患平臥,以防止昏厥與休克。
五、如傷患面色發紅,應將頭部墊高,如嘔吐則將頭部轉向一邊,以防窒息。
六、需要時可以用棉被、衣物等保持傷患之體溫,以防止休克發生。
七、速召救護車或用擔架運送傷患至醫療處所或速通知醫護人員。
八、在場急救者,應協助傷患述說病情原因等,以幫助醫護人員診斷及治療。
第三十五 條 化學藥物中毒之急救程序如次:
一、吸入性中毒急救:除非有適當防護裝備,且熟悉空氣呼吸器及救生繩使用
方法,否則不可冒然進入施行搶救,以免自己隨之中毒。
1.將患者搬運至空氣新鮮處。
2.倘呼吸停止,即施行人工呼吸。
3.速請醫師到現場或送醫院診治。
4.使患者保持溫暖及寧靜。
5.不給予任何酒精飲料。
二、誤食之急救程序如下:
1.若食入非腐蝕性的毒物,先行催吐。
2.若食入腐蝕性的毒物,患者尚能吞嚥,可給予少量飲水。
3.若昏迷、抽蓄者應禁止催吐,並視其心肺功能實施急救。
4.保留中毒物,與病人一起送醫,供醫師診斷參考。
三、化學物灼傷之急救程序如下:
1.立即用大量水沖洗,儘速沖洗是減少傷害的重要步驟。
2.一面脫衣、一面用水沖洗,持續使用大量水沖洗。
3.以清潔的覆蓋物(如紗布)將灼傷部蓋起。
4.倘灼傷面積廣泛,則令患者臥下,安置其頭、胸略低於身體其他部位,
如可能宜將兩腿抬高。
5.傷者神志清醒和可以吞嚥,則給予足量的非酒精性飲料。
6.除只有小塊皮膚發紅的輕度灼傷外,所有灼傷均應請醫師診治。
四、化學物或其他異物掉入眼內之急救程序如下:
1.將眼翻開用清水輕輕沖洗(裝隱形眼鏡者需先行取出)。
2.沖洗至少十分鐘以後,速將患者送醫診治(勿用硼酸或其他化學藥物或
油膏)。
第 三十六 條 感電傷害急救程序如下 :
一、關掉電源,先確認自己無感電之虞。
二、用乾燥的木棒或塑膠棒,將患者與觸電物撥離。
三、依患者之意識,進行急救處理。
第三十七 條 傷患之緊急搬運程序如下:
一、搬運傷患前,需先檢查其頭、頸、胸、腹、四肢之傷勢,並加以固定。
二、讓傷患盡量保持舒適之姿勢。
三、若需將患者拖至安全處,應以身體長軸方向直行拖行,不可自側面橫向拖
行。
四、搬運器材必需牢固。
第三十八 條 一般火災搶救程序如下:
一、發現時如屬小型火災,應即以適用之消防滅火設備滅火,並設法通知他人
協助,另設法通報事故發生之實驗室主管處理。
二、發現時如火勢猛烈,應立即起動手動火警報警機,通知事故發生實驗室主管、緊急應變中心、環境安全衛生組及消防隊處理,並通知附近工作人員立即疏散。
三、緊急應變指揮中心成立後,展開確認是何種原因引起,評估其危害性,以
決定救災方式。
四、當消防隊抵達火災現場時,本校人員須協助滅火救災。
五、不管有無造成人員、設備損害,均應依事故通報與調查作業,進行事故調
查。
第三十九 條 實驗室化學物質引起之火災搶救程序如下:
一、發現時如屬小型火災,應於安全無虞下,關閉可能造成更大災害之物質供
給開關,並以適當之消防設備滅火。同時設法通知他人協助滅火,及通報事故發生之實驗室之主管。
二、發現時如火勢猛烈,應立即起動手動火警報警機,通知事故發生之實驗室
主管、緊急應變中心、環境安全衛生組及消防隊處理,並通知附近工作人員立即疏散。
三、緊急應變指揮中心成立後,應立即確認是何種化學物質引起,評估其危害
性,以決定救災方式。
四、滅火時,應參考著火物之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的反應特性資料,調查
是否已將不相容物質隔離。
五、當消防隊抵達火災現場時,本校相關人員須協助滅火救災。
六、不管有無造成人員、設備損害,均應依事故通報流程與調查作業,進行事
故調查。
第四 十 條 一般爆炸(物理非連鎖性爆炸:如壓力試驗)搶救程序如下:
一、發現者應儘速關閉造成爆炸的源頭,如有感電之虞時,應先關閉電源或通
知電氣人員處理。
二、巡視爆炸現場附近,如發現人員受傷,應速通知爆炸發生之實驗室主管處
理,並請求急救人員或衛保組協助傷患急救或送醫。
三、不管有無造成人員、設備損害,均應依事故通報流程與調查作業進行事故
調查。
第 四十一 條 一般性爆炸(物理連鎖性爆炸:如粉塵、鋼瓶引起之火災) 搶救程序如下:
一、發現者應立即通知爆炸發生之實驗室主管處理。
二、緊急應變指揮中心成立後,展開確認是何種物質引起爆炸,評估其危害性,
決定救災方式及控制災害繼續擴大。
三、研判是否需要支援,如需外界支援則由該實驗室主管通知支援救災。
四、不管有無造成人員、設備損害,均應依事故通報流程與調查作業,進行事
故
調查。
第四十二 條 有機溶劑或其蒸氣或混存多種氣體引起之爆炸、火災搶救程序如下:
一、發現者應立即通知發生爆炸、火災之實驗室主管處理。
二、緊急應變指揮中心成立後,即展開確認是何種物質引起,評估其危害性,
決定救災及控制災害擴大之方式。
三、依決定救災方式通知消防搶救小組現場滅火、救災,衛保組將傷患急救或
送醫。
四、研判是否需要支援,如需外界支援則由發生事故之實驗室主管,通知支援
救災。
五、同時研判是否需要疏散附近住家、民眾,如需要則報告校長後,通知村里
長廣播,請住戶疏散,並請警察機關支援疏散民眾。
六、不管有無造成人員、設備損害,均應依事故通報流程與調查作業,進行事
故調查。
第四十三 條 一般酸鹼、腐蝕性化學物質洩漏搶救程序如下:
一、發現者發現小洩漏,應速利用現場防護設備將洩漏源關閉。如係大洩漏,
應於安全無虞下,儘速利用現場防護設備將洩漏源關閉,並通知實驗室主管處理。
二、緊急應變中心成立後,即展開確認是何種物質引起,評估其危害性決定救
災方式及控制災害繼續擴大。
三、依決定救災方式通知消防搶救小組進行救災工作,急救人員負責對傷患進
行急救或協助送醫。
四、研判是否需要支援,如需外界支援則由發生事故之實驗室主管通知支援救
災。
五、同時研判是否需要疏散附近住家、民眾,如需要時則由聯絡組報告校長後,
通知村里長廣播,請住戶疏散,並請警察機關支援疏散民眾。
六、洩漏之化學物質及除污物料(沾有化學物質者),應統一收集處理。
七、不管有無造成人員、設備損害,均應依事故通報流程與調查作業進行事故
調查。
第四十四 條 有毒、有害氣體洩漏或其洩漏引起之火災搶救程序如下:
一、發現者(或自動洩漏偵測警報器)發現小型洩漏應於安全無虞下儘速利用現場
防護設備將洩漏源關閉,如屬大型洩漏應於安全無虞下速利用現場防護設備將洩漏源關閉,並速通知附近作業人員離開現場到上風處,並通知氣體洩漏發生之實驗室主管處理。如因洩漏引起火災,應通知氣體洩漏發生之實驗室主管處理。
二、處室主任成立緊急應變中心後,即展開確認是何種氣體外洩,並評估其危
害性,以決定救災方式及控制災害擴大。
三、依決定救災方式通知消防搶救小組現場救災、滅火,急救人員對傷患進行
急救或協助送醫。
四、研判是否需要支援,如需外界支援則由發生事故之實驗室主管通知支援救
災。
五、同時研判是否需要疏散附近住家、民眾,如需要時,則由聯絡組報告校長
後,通知村里長廣播,請住戶疏散,並請警察機關支援疏散民眾。
六、環境安全衛生組應於法令規定期限內,向當地環保機關報備氣體外洩情形。
七、氣體洩漏吸收液或滅火噴灑之消防水應收集處理,以免造成二次污染。
八、不管有無造成人員、設備損害,均應依事故通報流程與調查作業,進行事
故調查。
第四十五 條 預防火災、爆炸的發生,除了在實驗操作中,遵循標準作業程序,避免人為
的疏失及錯誤,並正確的分類儲存化學藥品及實施定期檢查,對故障或損害部分,應報請維修。
第四十六 條 進入火場救援時,應先瞭解有害物資之燃燒或熱分解危害性,並參考物質安
全資料表(MSDS)內容,採取適當之防護措施。
第 四十七 條 可能具爆炸性或毒性之物質,應有足夠之防護裝備才可進行救援或滅火。
第四十八 條 衣服著火時,避免奔跑,應立即臥倒並滾壓火焰,或是以濕布、厚重衣服或
防火毯蓋熄。
第四十九 條 疏散時應隨手將門關上,以防止火煙的擴散。若門板很燙,不可以手為之。
進入樓梯時也應隨手帶上安全門,以阻止火災之蔓延。
第五 十 條 疏散過程,若經過濃霧區,應在地面匍匐前進,並以濕毛巾掩住鼻子,實行
短呼吸。
第五十一 條 疏散時,應依逃生路線選擇最近的安全門疏散,不可使用電梯,也不可停留
在逃生路線的中途或再回到火場。
第 五十二 條 滅火器使用過後,應予以集中,報請更換或灌充。
- 防護設備之準備、維護與使用
第五十三 條 各級主管應督促所屬教職員工對於提供之防護設備(防護具或器具)應依下列
規定事項辦理:
一、應使教職員工接受相關訓練課程,以了解防護具之使用及維護方法。
二、應指定專人保管公用防護具。
三、保持清潔,並定期予必要之消毒。
四、定期實施檢查,保持其性能,不用時並妥予保存,並作成紀錄備查。
五、數量不足或有損壞,立即報告及申請,予以補充。
六、防護器具應置於固定位置並標示清楚,不得任意移動。
七、員工有感染疾病之虞時,應使用個別專用防護具。
第 五十四 條 接觸對眼睛有傷害的氣體、液體、粉塵或強光應戴安全眼鏡或眼罩。
第 五十五 條 從事作業應依工作性質穿著適當的實驗衣或工作服,接觸有腐蝕性的化學品
應穿防護圍裙。
第五十六 條 與高低溫、有害氣體、蒸氣、有害光線、有毒物質、輻射設備或物質、或有
害病源體接觸時,應選用合格且適當之防護面罩、防塵口罩、防毒面罩、防護眼鏡、防護衣等防護具。
第 五十七 條 粉塵、缺氧、有毒氣體污染的場所,應配戴適當的防塵口罩、防毒面罩或供
氣式呼吸防護具。
第 五十八 條 進入自然通風不足的場所前,應作好防護措施,必要時應向主管報備後,使
能進入工作。
第 五十九 條 處置腐蝕性之化學原料或足部有受戳傷、穿刺之虞的作業,應穿著安全鞋,
有感電危險之虞者,其安全鞋應能有效絕緣。
第六 十 條 搬運有腐蝕物或有毒物品時,應適當使用手套、圍裙、安全帽、安全眼鏡、
口罩、面罩等。
第六十一 條 噪音達八十五分貝以上的作業場所,應戴耳塞、耳罩。
第 六十二 條 從事高架作業(離地面兩公尺以上者)、槽坑作業或工作場所,有人員受撞擊、
跌倒或受墜落物體擊傷之虞者,均應確實配戴安全帽及安全帶。
第 六十三 條 選用之防護具應符合中國國家標準(CNS),或經國家檢驗合格之產品,對工作
擾越小越好,且不致造成使用者之不適感。
第八章 事故通報與報告
第六十四 條 若發生下列職業災害時,應即通知所屬實驗室主管及本校勞安業務主管,並
由勞安業務主管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者。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三、發生氨、氯、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學物質之洩漏,發生一人以
上罹災勞工需住院治療者。
四、其他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指定公告之災害。
第六十五 條 如遇前述重大事故發生時,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任何人非經司法機關或
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第六十六 條 事故發生時之緊急應變處理程序如下:
一、事故的發現與確認。
二、取緊急應變措施。
三、事故的廣播與通報。
四、消防或急救、搶救之佈署。
五、指揮中心開始運作。
六、成立救護站。
第六十七 條 事故報告與廣播,應力求簡短、清楚,報告內容如下:
一、發生何種事故。
二、發生的地點。
三、發生的時間。
四、罹災的狀況。
五、發生的經過。
六、現在之情形。
第六十八 條 事故發生後,應將事故發生經過依下列內容,撰寫事故報告,送勞工安全衛
生業務主管陳核。
事故報告撰寫內容如下:
一、背景資料:災害發生的人、事、時、地、物。
二、敘述災害經過:
(一)事故發生的程序與經過。
(二)人員傷害、財物損失的程度分析。
(三)事故的型態。
(四)危害的情況。
三、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危害的能量、有害的物質等。
(二)間接原因:不安全的行為、不安全的狀況等
(三)基本原因:人或環境因素、管理措施等。
四、改善建議:近程及長程應採取的補救預防措施。
第九章 附則
第 六十九 條 本守則未規定事項適用相關法令、規定。
第 七 十 條 本守則報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北區勞動檢查所備查後公告實施,修正或增訂
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