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立南崁高級中等學校電氣場所電力安全管理要點
壹、依據
一、 台灣省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貳、目的
維護校園變電站電力安全,落實變電站電氣設備之維護與保養,避免發生不當使用,造成人員、財產之損害。
參、管理方式
1.依 台灣省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規定委由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檢驗業執行,絕不可交由教職員執行,以避免發生觸電等意外事件。
2.於變電站標示警語,並加鎖維護。
3.學校任何節電措施,應委由專任電氣扳術人員或檢驗維護業評估執行,不可交由教職員工辦理。
4.應每半年進行變電站電氣設備之維護與保養,作成紀錄存查,並責成委託單位定期申報,每年至少停電檢驗一次。
5.變電站電氣設備之高壓斷路器,應確實定期檢修維護,以維正常開啟及關閉功能。
肆、自動檢查方式及權責
定期檢查
(一)申請檢查
由專業電氣技術公司依前項規定期檢查,填報定期檢查申請表,送台灣省政府及台灣電力公司備查(每年四月、十月實施定檢)。
(二)檢查後之處理
1.經代行檢查機構實施定期檢查後,若檢查合格,其相關資料交校方保存列管。
2.經代行檢查機構實施定期檢查後,檢查結果不合格者,使用單位應就不合格情形辦理改善或委外修復,於修復改善後,重新提出申請。
伍、附則
一、 本辦法如有未規定事項,適用相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