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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規定及要點 / 校務發展規劃小組設置要點

桃園市立南崁高級中等學校務發展規劃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

行政會報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桃園市立南崁高級中學校務發展規劃小組」設置辦法依行政會議決議訂定之。

 

第 二 條

校務發展規劃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設召集人一人,由校長擔任,委員若干由校長聘請本校教師擔任(教、學、輔、圖、人、會等主任、級導師和專任教師各一人)。並設執行秘書一人由總務主任擔任、幹士一人由事務組長擔任之。

本小組得視作業需要,邀請有關專家學者、行政單位參與本小組之規劃業務。

 

第 三 條

本小組就左列事項提校務會議審議:

  1. 對校務發展規劃及資訊管理工作提出諮詢意見。
  2. 對校務發展計劃之協調並提出規劃構想。
  3. 對校園內重大工程之「計劃構想書」之審核,及建設過程中之相關課題,進行討論並提出建議。

 

第 四 條

本小組推動業務所需之經費,由本校相關單位預算支應,並得視需要,申請上級補助或由合作社公益金、家長會費支援。

 

第 五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報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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