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立南崁高級中等學校務發展規劃小組設置要點
| 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 行政會報會議通過 |
第 一 條 | 「桃園市立南崁高級中學校務發展規劃小組」設置辦法依行政會議決議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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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 校務發展規劃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設召集人一人,由校長擔任,委員若干由校長聘請本校教師擔任(教、學、輔、圖、人、會等主任、級導師和專任教師各一人)。並設執行秘書一人由總務主任擔任、幹士一人由事務組長擔任之。 本小組得視作業需要,邀請有關專家學者、行政單位參與本小組之規劃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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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 本小組就左列事項提校務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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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 本小組推動業務所需之經費,由本校相關單位預算支應,並得視需要,申請上級補助或由合作社公益金、家長會費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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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報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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