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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規定及要點 / 財物管理 / 財產管理要點

桃園市立南崁高級中等學校財產管理要點

一、依據:

本校爲加強財產之管理,特參照:

  1. 行政院頒怖事務管理法規。
  2. 縣頒動產管理手冊注意事項。
  3. 本辦法實施狀況及需要。

訂定本辦法。

二、目標:

  1. 建立財產管理制度。
  2. 加強財產物品保養。
  3. 減少損耗,物盡其用。
  4. 達到「物有定位、事有專人、做有準則」之財產管理特色。

三、實施: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財產包括學校土地、房屋建築房屋附著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什項設備及一切不易消耗之器皿:並設財產分類明細帳登記之。

第二條:凡以移交、捐贈、撥入及學生獻給或家長會贈與等關係,無償獲得知一切財產,

亦均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三條:財產之價格,依購進或營造時原價,按法定手續時登冊,不明時參酌市價規定

之。

第四條:財產之管理由下列單位為之:

  1. 總務處事務組長為主管單位。
  2. 其他各處式各指定人員為輔助管理單位,向主管單位負責。

第五條:財產購置之手續:

  1. 依據工作計畫或需要由使用人請購之,並填寫請購單註明規格廠牌,需使用時間,並由請購單位依行政組織報請核准。
  2. 核准後將動支經費請示單交事務組洽購。
  3. 保管人員依據日常供需情形,依照前款手續請購整批財物時,需要請購明細表。
  4. 保管人員接到領物單時,如無庫存品應即依前款手續絨請購。

第六條:請購之使用:

  1. 每張動支經費請示單限一種同性質之物品。
  2. 請購單位附圖說及在備註欄註明使用日期。

第七條:財產之登記:

  1. 增加財產於辦理驗收手續完畢後,由事務組登入財產增加登記簿及財產分類明細帳,填製編號單,並於財產原始憑證上加蓋保管人員印章及「已登帳」截記。
  2. 財產增加單一式二聯送主計單位核章編號,第二聯留主計登帳。
  3. 財產登記卡每卡記載財產一件(課桌椅除外)

第八條:財產之保管:

  1. 財產分發保管,係指各辦公室之櫥櫃、辦公用具及活動中心、電腦、美術、工藝、理化、地科、生物、家政、音樂等特別教室之設備儀器一切教具圖表等。
  2. 財產分發保管或領用時,由保管人員填入財產管制表,交給保管或領用人蓋章,負責保管之。
  3. 各處事公用物品(如鐵櫃、會議桌)非個人保管物品由各處事主任負責保管。
  4. 其他無適當人員負責之公共廠所使用之財產,由事務組負責保管。
  5. 財產保管人員對於財產,應善加保管,隨時整理檢查,且分類分別保管。
  6. 如係使用時間過久,品質上自然損壞或遭意外失落無法修復、追尋者,應填報財產報損單,連同證明文件送事務組呈轉校長核准註銷後,登入財產減損表及財產分類明細帳,否則按財產損毀賠償辦法辦理之。
  7. 普通財產器具設備,經配置後如需更動者應經事務組長、總務主任許可後,交財產保管人員登記移動之。

第九條:財產之領借:

  1. 個人領借財物,僅限於攻校內應用及爲教學上便利而借用之教具為主。領借時應分別填具財產借據,經行政組織轉呈校長批准後,交保管人員存查,使得領借。
  2. 借用人應負保管之責,於借出時間因私自損壞或由他人損壞、破損或遺失時,應負修補賠償之責任。
  3. 財產之借用應以一學期為原則,到其時得另展期限。
  4. 借用人於離校時,須繳回借用品並取回財產借據。
  5. 各頒教室之財物,如係不可抗力而破損者,導師應隨師通知事務組修補,如因過失破損或遺失者,導師應負責令過失學生賠償修補之責,依班級公物保管辦法。
  6. 學校之門窗、桌椅如由學生毀損時,應由學生負責賠償,以培養其愛護公物之美德。
  7. 學生損壞學校之公物時,應通知其家長到校洽談賠償,以免學生因無法賠償而淪於做出違法行為。
  8. 各班教室之財物,由各班導師負責保管,於每學期之始填具保管卡,交事務組存查,學期結束時經事務組點收後取回保管卡。如有毀損,按本校財物損毀賠償辦法辦理之。
  9. 本校所有財產,非經正式領借或事務組調用,不得隨意移動或攜出校外,否則得報請校長酌情懲處之。
  10. 本校財物之借出或借入,應根據存根或對方之借據,登入財產借出登記簿,以資查考。

第十條:財產之歸還:

  1. 本校教職員工離職時,應即將原借用財物繳還事務組點收,經登記核對無訛後,返回原財產借據。
  2. 如有損毀或遺失者按財物務賠償辦法實行之。
  3. 學生歸還公物辦法亦同。

第十一條:財產之報廢:

  1. 財產有相當使用期限,需視實際損壞時予以核備報銷。
  2. 財物報廢時由其他各處室指定人員填具減損單一式兩份呈校長核准後由事務組填具財產報廢單一式兩份函報縣府核准後,並於登記卡加蓋核准文號予以除帳。

第十二條:財產增減清查:

  1. 本校財產增減應於每月由事務組長根據每月份之原始憑證,案時函報財產增減表並記入財產分類明細帳及財物借管制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時造報財產總目錄及每年度終了造報財產增減結存表。
  2. 每學期終了辦理自行交代一次,全面清查財產。

第十三條:本辦法如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第十四條:本辦法呈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之,修正時亦同。

四、進度:

 

辦理事項

時間

執行單位

備註

1.登錄財產

隨時辦理

總務處

 

2.領用申請物品

隨時辦理

各處室

 

3.各教室財及公物保管

隨時辦理

導師

 

4.財產增減登記或註銷

隨時辦理

總務處

 

5.各處室清查財產自行交代

隨時辦理

各處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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