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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規定及要點 / 財物管理 / 物品管理要點

桃園市立南崁高級中等學校物品管理要點

第一條:本校一切物品管理,除財產管理外,悉依本法辦理之。

第二條:所謂物品係指辦公及教學用之消耗性與非消耗性物品。

第三條:物品分為兩種:

1.消耗品:物品於領用後將隨時消失,雖有物件存在但無價值可資利用之物品。

2.非消耗品:具有相當使用期限須俟實際損壞時與以核實報銷之財產。

第四條:物品之管理:

  1.入之物品於取得時,依據購入發票或收據由事務組,物品管理員及各處室請購人員先行驗收。

2.收手續完畢後由事務組依據單據及主計原始憑證各登入物品明細分類帳,財物管制表及各處室物品分發使用登記簿。

3.物品明細分類帳等按物品名稱及目錄順序分別設戶,每戶以月計及日記兩項計入。

4.每年一月底及七月應計編造物品增減表作查察物品增減情形及新物品添購之參考。

第五條:物品之保管:

1.購入時應由事務組負責驗收登記明細帳,按消耗品及非消耗品分別存儲。

2.務組管理人員接到領物單後應行查核明細帳及財產管制表上有無庫存及是否有請購之需要。

  3.校物品除圖書館、工藝、理化、生物、家政、音樂、童子軍團部、活動中心等各特別教室及各處室分別保

 管外,其它財產設備一律集中由事務組保管。

第六條:物品之領發:

1.之領發原則上以每學期一次為原則,餘按實際狀況需要,依規定程序請領之。

2.消耗品請領時事務組應令填財物管制表及借據登記,並由請領人蓋章以備收回之依據。

3.時教職員個人使用之消耗品或非消耗品領新品時由使用人填寫物品領用單經行政組織核准後向保管人員領用。

第七條:非消耗品歸還手續:

1.交事務組財產保管人驗收。

2.英在領取財產管制表或借據上註明收回年月日及收回並予蓋章。

第八條:非消耗品如遺失或損壞時,隨即向事務組報備,經檢查責任後設法修理

或按價賠償。

第九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定之。

第十條:本辦法呈請校長核准後公佈施行之,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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