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立南崁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代辦費商議委員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期初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期末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期末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期末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 依據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辦理。
二、 學生代辦費中除團體保險費及家長會費屬應繳交之費用外,其餘費用應經學生代辦費商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向學生收取。
三、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任期一學年,無連任限制。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 當然委員五名:由校長、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會計主任擔任。
(二) 家長委員五名:由家長會推派,得視需要納入不同家庭社經背景。
(三) 學生委員二名:由學生會推派,得視需要納入不同家庭社經背景。
(四) 社會公正人士一名:由校長聘任。
前項家長及學生委員實際出席人數,合計不得少於會議出席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之任一性別成員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本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出納組長為執行秘書。
四、 本委員會開會前,本校各業務承辦單位應蒐集相關收費標準、規定、減免方式等資料,提交執行秘書彙整。必要時,本委員會得邀請相關業務單位列席報告。
五、 本委員會每學年召開乙次,於第一學期收費前由執行秘書提請主任委員召開,議定當學年度各項代辦費收費標準。
六、 執行秘書應將議定後之各項代辦收費標準提供予註冊組長,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收費項目、用途及數額。
七、 學生因故於學期中學籍異動者,各項費用收、退費依相關規定辦理。
八、 本委員會會議紀錄及相關資料,均應依規定年限保存備查。
九、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經校長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