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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規定及要點 / 學生費用收取 / 代辦費商議委員會

 

桃園市立南崁高級中等學校  學生代辦費商議委員會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90827期初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0902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50630日期末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06月29日期末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依據教育部102.11.12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096875A號令修正發布「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教育部103.04.03臺教授國字第1030024178A號令修正「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辦理。

二、「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列之各項代辦費中,除團體保險費及家長會費應繳交之費用外,其餘均屬自由繳交費用;冷氣使用及維護費屬於以班級為單位之教學活動及設施費用,得經學生代辦費商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議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後收取,免進行意願調查。

三、商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以校長為主任委員,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會計主任為當然委員,出納組長為執行秘書,家長會推派委員七名,社會公正人士由校長聘請一名擔任,各委員任期為一學年度,連聘得連任;學生代辦費商議委員會會議,家長代表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實際家長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實際出席總人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人數以達三分之一為原則。

四、本校各承辦業務單位,應於商議委員會開會前,提供、蒐集相關收費標準資料或其規定,以及其減免方式,提交執行秘書彙整,以利商議委員會之進行審議。商議委員會於必要時,得請相關業務單位至商議委員會列席報告。

五、商議委員會每學年召開乙次,於每年八月前由執行秘書提請主任委員召開,議定當學年度各項代辦費收費標準,會議紀錄及相關資料,均應依規定年限保存備查。

六、執行秘書應將議定後之各項代辦收費標準及實際執行狀況,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週知。

七、學生因故於學期中學籍異動者,各項費用收、退費依相關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經提報校務會議通過,並陳奉校長核可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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