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立南崁高級中等學校飲用水設備維護暨管理實施要點
壹、依據:
-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廿一日總統︵八六︶華總︵一︶義字第八六00一一八八八0號令
﹁飲用水管理條例﹂。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八十六年十二月卅一日︵八六︶環署毒字第七四0九六號令發布﹁飲用
水設備維護管理辦法﹂。
貳、目的:
- 期維護及檢驗飲水機、檯,確保學校飲用水水質,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 提供符合規定之飲用水,提供全校師生健康的飲水環境。
參、維護管理實施辦法:
一、主機及十三台單機目前為保固期由廠商維護保管負責。
二、各班出水口由事務組分配予工友負責維護保管。
三、維護紀錄由負責人員填寫。
四、飲用水設備須備妥維護管理說明書,其中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飲用水設備管理單位及其負責人。
(二)、飲用水設備維護單位或其維護人員。
(三)、飲用水設備維護作業方式:
1、給水設備之操作維護手冊。
2、飲用水之濾材或濾心定期清洗、更換及管線消毒等維護說明。
(四)、飲用水設備水質處理或消毒所使用藥劑之種類,用量及名稱。
(五)、水質檢驗項目及頻率。
(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五、維護管理每月至少一次,並將每次維護內容詳細記載於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設備維護
紀錄表。紀錄表一份貼於出水口,一份存於總務處保存二年,以備縣環保局查核。
肆、飲用水檢驗實施方式:
一、飲用水水質狀況之檢驗測定,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
二、桃園市國中、小檢驗本學年統由中興國中辦理招標,元智大學得標負責檢驗。
三、水質檢測項目及頻率:
(一)、以自來水為水源者:經設備處理後水質,每隔三個月檢測大腸桿菌群及菌落數。
(二)、非以自來水為水源者:經設備處理後水質,應隔三個月檢測硝酸鹽氮及砷。
其中水源之硝酸鹽氮及砷,連續一年檢測結果均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時,自
次年起為每隔六個月檢測一次。
(三)、以自來水為水源者:經設備處理後水質,每隔三個月檢測大腸桿菌群及菌落數。
(四)、非以自來水為水源者:經設備處理後水質,應隔三個月檢測硝酸鹽氮及砷。其中
水源之硝酸鹽氮及砷,連續一年檢測結果均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時,自次年起
為每隔六個月檢測一次。
(五)、飲用水設備水源及處理後水質之檢測項目,除前項指定之檢測項目外,其他仍應符
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及飲用水水質標準。
(六)、檢驗水質狀況應執行抽驗台數之比例為八分之一,未達一台者以一台計,抽驗應採
輪流並迴避前已完成檢驗設備之方式辦理,必要時得視實際水質與維護狀況提高應
執行之抽驗比例或指定應執行抽驗之飲水機或飲水檯。
(七)、檢驗評鑑亦是兩份,由檢驗該台之負責人填寫。
(八)、飲用水設備處理後之水質於飲水機或飲水檯等供人飲用之裝置,其出水溫度維持
於攝氏九十度以上者,得免依前項辦理每隔三個月大腸桿菌群及總菌落數之檢測。
四、經檢驗不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時,應即依序採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公告禁止使用,且於飲用水設備明顯處懸掛告示警語,並拍照存檔。
(二)、採取因應措施,同時進行設備維修工作。
(三)、自行定期檢驗知悉水質不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後三日內向桃園縣環保局申報水質檢驗
數據,並副知桃園縣教育局體健課。
(四)、設備維修工作完成後,應再進行水質複驗,已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者,應檢具符合飲
用水水質標準之證明文件,向桃園縣環保局報請查驗,完成改善後,始得再供飲用。
五、應將每一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紀錄表置於該設備明顯處,並備縣環保局檢核。
六、每隔三個月應檢具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設備維護紀錄表影本,向縣環保局申報。
伍、本計畫由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