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立南崁高級中學無障礙電梯使用管理要點
112年12月5日經主管會議通過
壹、目的
一、為提供無障礙校園環境,本校於行政、教學、演藝、科學人文藝術等大樓設立以滿足無障礙功能需求為優先之電梯,供需要之人員搭乘。
二、為有效掌控電力耗損,維護使用人安全,並總量管制以維校園安全,特訂定此管理要點。
貳、電梯以晶片卡感應方式管理人員進出使用,需要搭乘之人員應依規定向總務處提出申請。
叁、申請程序:
一、本校教職員工依實際上課或公務需求至總務處申請使用。
二、特殊學生(視障、身障、罕見疾病等)由輔導室於期初統一向總務處申請。
三、因傷、病導致行動不便之學生:
(一)請學生附上醫院診斷證明,並且請醫生註明調養時間後,填寫「個人使用電梯卡申請單」,經導師簽章後,持學生證晶片卡向總務處提出申請。申請通過者,總務處依建議調養時間設定電梯使用期限。
(二)若無法出示醫院診斷證明者,學生應填寫「個人使用電梯卡申請單」,經導師簽章後,向總務處提出申請,借用期限最長為一週。
(三)復原因素需延長時限者,得於到期前重新填寫申請表,經導師簽章後至總務處申請,每次延長期限為一週。
(四)若佯裝病情一經查獲,立即註銷晶片卡使用權限,並交學務處議處。
肆、管理程序:
一、特殊學生及因傷病申請電梯電磁卡片者,限本人使用,若借與他人使用或蓄意讓同學共乘電梯,經查屬實者,將通知輔導室或導師列管;其情節嚴重者,將取消該生使用權。
二、學生因傷、病導致行動不便而申請者,期限到期時晶片卡之設定自動失效。
伍、為達節能減碳與運動有益健康原則,請師生多走樓梯,少乘電梯。
陸、總務處基於管理維護權責,將視電費支出及使用情形檢討修訂本要點。
柒、本要點經主管會議決議後,陳校長核可通過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桃園市立南崁高級中等學校 個人使用電梯卡申請單
(總務處留存)
學生姓名 | 班 級 | 年 班 | |
申請日期 | 年 月 日 | 到期日期 | 年 月 日(總務處填寫) |
申請編號 | |||
申請原因(請確實填寫) | |||
導師核章 | 總務處簽章 | ||
備註 | 申請者限本人使用,若借與他人使用或蓄意讓同學共乘電梯,經查屬實者,將通知輔導室或導師列管;其情節嚴重者,將取消電梯卡使用權。申請時有附上醫院診斷證明者,依醫生建議調養時間設定使用期限;未附上醫院診斷證明者,申請期限為一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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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立南崁高級中等學校 個人使用電梯卡申請單
(申請人自存)
學生姓名 | 班 級 | 年 班 | |
申請日期 | 年 月 日 | 到期日期 | 年 月 日(總務處填寫) |
申請編號 | |||
申請原因(請確實填寫) | |||
導師核章 | 總務處簽章 | ||
備註 | 申請者限本人使用,若借與他人使用或蓄意讓同學共乘電梯,經查屬實者,將通知輔導室或導師列管;其情節嚴重者,將取消電梯卡使用權。申請時有附上醫院診斷證明者,依醫生建議調養時間設定使用期限;未附上醫院診斷證明者,申請期限為一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