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立南崁高級中等學校財物請修管制要點
壹.目的:
為維護本校整體美觀,發揮財物最大使用效益,建立公物正常使用、正確維護、正常保管態度,養成全校師生愛護公物,愛校如家之永續觀念,特訂訂本辦法。
貳.辦法:
一.本校財物之請修除參照本校物品管理辦法、財物損毀賠償辦法,班級公務保管辦法,教室課桌椅管理辦法及校舍維護法外,悉依本辦法處理。
二.各班(含處室、個人)經管之各類財物在使用期間遇損壞情形者,應立即依本辦法申請修補。
三.除各單位主動請修,立即辦理外,每學期公物檢查一~二次,期末財產清點一次,所發現隻缺點亦應即請修,以維護學校整體操運作功能。
四.公物清修申請責任歸屬如下:
- 各 班:由總務股長會同導師辦理請修。
- 各處室:由主任辦理請修。
- 個 人:個人辦理請修。
五.公物請修時,各單位應於公物損壞報告暨維護申請表內詳填日期、請修事項、簽名、班級(處室)等資料。
六.請修事項每張限填一項,以明責任。
七.處理方法及賠償金額由總務處填寫。
八.總務處將請修申請列入工作單,並填寫於白板工作欄上,按請修項目,依序執行修補。
九.處理方法分工友修理、廠商處理及其他三類,依實際狀況分類處理。
十.自負額之標準訂定如下:
1.修理:依材料費照價負擔之。若屬自然損壞,則不必負擔費用。
2.添購:財產類:依本校公物賠償表。
3.堪用品:依本校公物賠償表處理之。
十一、請修單經維修完成並由申請人認可後由事務組長存查,以利管理、統計。
十二、班級玻璃損壞亦應入請修範圍,不可私自延商處理,以利學校門禁管理。
十三、各單位清潔用具,不屬於立即消耗者,如垃圾桶、茶壺….等亦列入本辦法管制範圍內。
十四、各班無故不申請修補造成損壞加劇者,除納入生活競賽評分紀錄外,各負責人亦應負賠償之責。
十五、各班無故不申請修補造成損壞加劇者,除納入生活競賽評分紀錄外,各負責人亦應負賠償之責。
十六:本辦法呈請校長核可後,經校務會議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註:公物損壞報告暨維護申請表簡稱請修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