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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規定及要點 / 財物管理 / 公物保管要點

桃園市立南崁高級中等學校班級公物保管要點

九十年三月十四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   據:事務管理規則第五篇辦理(行政院秘書處頒)。

二、目   的:

           ﹝一﹞培養學生愛惜公物之良好習慣,進而促使其負責盡職、守法守律,具有崇高之愛校心。

             ﹝二﹞由人人愛護公物開始,班級相互激勵,落實生活教育,使學生成為生動活潑身心健康的好學生。

三、保管公物之範圍:

(一)教室內之公共設備,如教師座椅、黑板、門窗、講桌、電燈與電源、電視機、電腦、投影機、放影機、鐵櫃…等及共同使用之公有設備。

             ﹝二﹞學生使用之課桌椅。

             ﹝三﹞屬於各班負責打掃區域內之公有設備及保管之校產,如花檯、樹木、草‧‧‧等。

             ﹝四﹞公物保管以學生在校時間為準,如假日及夜晚遭破壞或短少,應於發現後立即報告有關老師,經查屬實,

則由學校修理之,否則應由保管人或班級負責。

四、實施辦法:

(一)學生使用之課桌椅,分別貼標籤,由學生分別使用與保管,並詳予登記,以明保管之責任。

(二)教室內之門窗、玻璃、黑板、講台、牆壁、電燈、電源開關,及其它公共設備,均請各班導師詳予分配,并登記保管學生姓名,以明責任。

(三)各班教室及環境區域內公物之保管,各該班導師有分配、登記、監督及經常檢查之責任。

             ﹝四﹞凡教室內之公物,不得有任何之損壞及塗抹。

﹝五﹞每學期開學時,由各班導師督促學生,對教室內之公物,應詳予檢查,如有不完整者,應通知學校有關人員

補充之。

﹝六﹞學生入學後使用課桌椅,以同一套為原則,如有調換座位,應隨同學生調動,學生離校時應將原領之課桌椅

交還學校,如有損壞應負賠償之責。

             ﹝七﹞班級公物保管表五份,導師保存一份隨時查對、教務處設備組、資訊組各一份、訓導處主管之組長一份、

總務處事務組長一份。

             ﹝八﹞每學期休業式前(畢業班為畢業典禮前),各班班長及總務股長,應配合相關處室清點班級公物,經清點收無

誤後方得辦理下學期註冊手續(畢業生方得辦離校手續)。

             ﹝九﹞各班若因班級經營或管理不當,致使器材及零件遺失及損壞,須由班費或惡意損壞者負賠償之責,並依規定

移請學務處酌予處分違規同學。

             ﹝十﹞凡該班公物有損壞、塗抹者,應由保管人追查破壞者,并責其其賠償或修復。若不能找到原破壞者,則由保

管人或班級負一切責任。

             ﹝十一﹞凡與學生無關之損壞﹝如颱風、水災、地震及學生放學後來校前之損壞﹞,則應由學校負責修復之。

             ﹝十二﹞凡該班學生應負責賠償或修復公物,各班導師有督促之責任。

             ﹝十三﹞賠償之公物或價款,應由事務組或出納組開立收據、進公庫,列入財務管制系統。

五、檢查:

(一)學務處、總務及有關老師,應經常督促學生,盡保管之責,并於每學期中或期末舉行全校性之班級檢查。

             ﹝二﹞由總務處會同教務處設備組、資訊組、學務處生輔組長、衛生組長及聘請專任老師一至二人檢查。

             ﹝三﹞每天放學後請學務處及校警幫忙檢查教室門窗及教室走廊之水電是否關閉。未關門窗及水電每天記缺點一

次,每記缺點超過三次全班勞作服務一節課。(以學期為單位)

六、獎懲:

             ﹝一﹞各班公物保管之良否,應列為各班級學生及班級幹部之重要獎懲之依據。

             ﹝二﹞依據公物保管檢查結果:

  • 期中或期末檢查若無任何損壞、破壞公物之班級每人嘉獎乙次、班級頒發獎狀以資鼓勵。
  • 若有損壞、破壞公物且未恢復原狀之班級,公物保管人或當事人依情節嚴重情況送學務處懲處。(依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實施要點)

七、本辦法經行政會報審核後送校務會議通過并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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