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立南崁高級中等學校鍋爐安全管理要點
壹、依據
一、 勞工安全衛生法暨其施行細則
二、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三、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四、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貳、目的
妥善維護鍋爐之正常使用,藉由自動檢查之實施,有效管理鍋爐之操作,避免發生不當使用,造成人員、財產之損害。
參、管理方式
一、 鍋爐操作人員之管理
鍋爐使用單位應設置專業操作人員,該操作人員應經鍋爐操作訓練合格或具鍋爐技術士檢定合格,取得證照資格,始能擔任,並負責鍋爐操作、自動檢查、維修申請、油料灌裝申請等事宜。另為防止災害發生,操作人員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確認鍋爐水位、安全閥、壓力表及其他安全設備均無異狀方可使用。
(二)避免鍋爐急遽之負荷變動。
(三)保持汽壓在最高使用壓力以下。
(四)保持鍋爐壓力及溫度在正常水準。
(五)每日檢點水位測定裝置之功能一次以上。
(六)保持鍋爐給水裝置正常。
(七)適當實施沖放鍋爐水,以防止鍋爐水濃縮。
(八)檢點及調整低水位燃料遮斷裝置、火焰檢出裝置及其他自動控制裝置,以保持功能正常。
二、 油槽及鍋爐室之管理
(一) 燃料油槽應距鍋爐或火源二公尺以上,並標示「嚴禁煙火」。
(二) 應於明顯處所懸掛「鍋爐檢查合格證」、「鍋爐操作人員訓練合格證書」影本備查。
(三) 應於鍋爐室外明顯處所標示「禁止與作業無關之人員進入」。鍋爐室於鍋爐停車人員下班後,應上鎖管制。
(四) 鍋爐室應置備各種填料、修繕用工具及其他必備品,以備緊急修繕用。
(五) 鍋爐室應備置適當之滅火器,並保持堪用。
肆、自動檢查方式及權責
一、 年度定期檢查
(一)申請檢查
由環境安全衛生組(以下簡稱環安組)於鍋爐檢查合格證到期前一個半月,洽詢使用單位安排停機檢查之日期後,填報定期檢查申請表,向代行檢查機構提出申請,使用單位應即實施安全閥測試及定期檢查之準備工作或招商辦理前述準備工作,並於定期檢查預定日前完成。
(二)檢查後之處理
1.經代行檢查機構實施鍋爐定期檢查後,檢查結果合格者,使用單位應將新簽署之檢查合格證影本懸掛於作業場所明顯處,供查核之用,鍋爐檢查合格證正本由環安組保存列管。
2.經代行檢查機構實施定期檢查後,檢查結果不合格者,使用單位應就不合格情形辦理改善或委外修復,於修復改善後,重新提出申請。
- 每月定期檢查
由使用單位之合格操作人員依附表一所列檢查項目,每月實施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填入定期檢查紀錄表內,送請單位主管簽核後,陳請校長核閱,紀錄保存三年。
三、 作業檢點
由使用單位之合格操作人員依附表二所列檢查項目,於每次作業時實施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填入作業檢點紀錄表內,定期送請單位主管核閱,紀錄保存三年,環安組每月不定期抽查作業檢點情形一次,並將抽查結果簽陳校長核閱。
四、 實施每月定期檢查或每次作業前檢點時,發現重大異常或污染,應立即停機,切斷燃油開關,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及因應對策,並報告單位主管及通知環安組。
伍、附則
一、 本辦法如有未規定事項,適用相關法令規定。
二、 本辦法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