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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規定及要點 / 軟硬體設施維護 / 硬體建築安全檢查與維修實施要點

桃園市立南崁高級中等學校

硬體建築安全檢查與維修實施要點

壹、依據

  • 建築物公供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 建築法規
  • 消防法
  • 事物管理規則
  • 本校需要

 

貳、目的

一、培養愛惜公物之良好習慣,進而促使其負責盡職,守法守律,具有崇高之愛校心。

二、遵守政府節約能源、珍惜物力、愛物惜福,並有效安全管理政府資源。

 

參、實施辦法

    一、平時養護:

        1. 房屋及其附屬設備,如有損壞,應即隨時檢修。

        2. 機器工具,應常加機油潤滑。

        3. 門窗、木器,應噴灑殺蟲劑及塗擦防腐劑。

        4. 車輛應照車輛管理規則辦理。

        5. 機器、械彈,應常加擦拭。

        6. 圖書、服裝,應保持整潔,雨季後並應曝曬。

        7. 存放財產之處所之牆角,應散佈石灰及其他藥劑。

        8. 飲用水設施,應保持清潔,常加沖洗。

        9. 訂定班級公物保管辦法促使學生愛惜公物。

    二、狀況檢查:

        1. 定期檢查(如檢查表)

        2. 不定期檢查(如檢查表)

        3. 其他:於發生強烈颱風侵襲急劇地震發生、豪雨洪水爆發、火災、空襲或其他重大災害時,應即辦理緊急檢查。

三、檢查後

1. 零星修理,由財產管理單位逕行處理,如經常僱有泥、木、水、電等技術工者,應隨時修理。

2. 修理範圍較大而經常僱用之技術人員難以勝任者,財產管理或使用單位應填具財產請修單,報請核准。其修繕工程之招標、比價、議價、驗收,照財產購置程序辦理。

 

肆、緊急事項

    一、火災

        1. 滅火器、滅火彈之安置地點及其時效。

        2. 自來水龍頭、消防栓、帆布水管、蓄水池等設置地點。

        3. 防火水桶、沙桶,及能盛水之器皿放置處所。

        4. 消防隊地點及電話號碼。

        5. 柴、炭、煤油、汽油、化學藥品及紙等危險易燃物品,應專設處所隔離儲藏,並注意電線電路之檢查。

6. 火警發生時,應立即以電話報告消防隊,一面發出警報,並利用滅火設備先行搶救。

    二、風災、水災

        1. 颱風警報發佈後,應注意其發展,預為處置。

        2. 房屋之門窗,應予關閉。

        3. 門窗損壞,無法關閉或關閉不緊者,應予釘固。

        4. 樑柱損壞,筍頭脫落因而房屋發生傾斜者,應予釘牢並加抵住。

        5. 下水道賭塞者,應予疏通。

        6. 可移動之財產,易受颱風損毀者,應盡可能移存室內或其他安全處所。

         7. 廚房內餘存火種,應予熄滅;電源應及時關閉。

    三、空襲

        1. 留置機關或廠場之財產,其非經常使用或係備用者,儘可能預先疏散郊區。

        2. 日常應用貴重機件儀器等,空襲時應由管理人員,儘可能隨身攜入防空洞及其他可資掩護地方。

        3. 空襲頻繁時,在夜間、假日及非辦公時間內,貴重器物宜放置防空安全處所。

 

伍、法令規定

  • 依消防法規定學校建築每年一次聘請合格廠商作安檢申報。
  • 依建築法規定學校建築每四年一次聘請合格廠商作安檢申報。
  • 依飲用水管理條例規定每三個月聘請合格廠商作安檢申報。

  

陸、獎懲

    一、財產管理或使用人員對財產之保養級防護,具有顯著績效者,管理單位得依事務管理規則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報請機關首長敘獎。

    二、財產管理或使用人員對所保管之財產,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依法究辦:

        1. 盜賣公有財產經查明屬實者。

        2. 以舊品或廢棄品抵充價值或效用較高之財產謀取不法利益者。

        3. 未報經核准或未依定程序辦理而擅為收益、出借者。

        4. 化公為私侵占公有財產者。

陸、本辦呈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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